中国证监会于7月2日颁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并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融资融券”的交易方式正式登陆中国证券市场。 业内专家认为,这是继股权分置改革全面实施后,又一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具有根本性影响的制度安排。
《办法》将对中国资本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新的盈利模式下投资者该如何应对?本报《经济周刊》近日邀请南开大学金融学系副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李学峰和渤海证券研究所副所长、博士谢富华两位专家就此热点共同探讨。
完善市场机制 实现价格发现
《经济周刊》:《办法》还有一周时间就要正式实施了,有人认为这是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又一利好,但也有人抱怀疑和观望态度,二位专家如何看待新办法对市场的影响?
谢富华:“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四种。市场通常说的“融资融券”,是指券商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和融券交易。简而言之,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而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即卖空。《办法》正式发布及施行,将有利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交易制度,为市场的参与者带来盈利模式的根本改变,市场的投资理念也将随之发生改变,在改变盈利模式的同时风险也在加大,而做空机制的引入无疑对中国的资本市场带来长期的影响。
李学峰:我认为《办法》出台对我国证券市场具有有利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是完善了市场机制。首先,至今为止中国股市的一大制度缺陷即是没有做空机制。正是由于这一缺陷,导致投资者盈利的唯一方式就是“做多”:牛市中追加资金,忘我跟风,熊市中节节出逃,一砸到底,使得中国股市总是处于高系统性风险的“单边”行情之中———或常年亢奋,或连年低迷。由卖空机制产生的“价格发现”功能,促使股价接近实际价值,从而完善了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
谢富华:另外,融资融券将为市场引入大量的合规增量资金,带动和放大现有存量资金和证券的运用效率,同时成为市场新股发行对市场资金需要的“减压器”,为市场的增发或IPO发行创造宽松的资金环境。
李学峰:融资融券制度还会有利于市场流动性的提高。在融资融券交易下,融资行为的存在提高了买方的购买能力,扩大了需求;融券行为满足了空方的卖出意愿并使之成为可能。这都必然会提高市场交易量,从而提升市场流动性。
利好也要防范风险
《经济周刊》:《办法》的出台是否会给券商带来新的机会,对于投资者而言,是否会带来新一轮的投资热潮?
谢富华:从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角度出发分析,初始阶段对市场的影响是心理作用大于实际效果;融资快于融券;同时对符合融资融券操作的相关品种带来了更多的市场机会。在“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下,只有少数创新类券商才能分享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带来的喜悦。就目前来讲只有中信、海通、东方、招商、华泰5家创新类证券公司可以先分享融资融券这块“蛋糕”。
李学峰:融资融券交易一方面有利于创新类券商的业务发展,为其带来信用交易的稳定利息收入以及交易量上升后的佣金收入。另一方面,融资融券交易有利于规范非法融资现象,从源头上根除机构投资者的风险诱导因素。此外,由于融资融券推出初期将十分注重试点券商的资本金和风险控制的要求,这将迫使券商不断壮大资本金,改进风险控制体制,最终加速推进我国证券业退出机制完善。
《经济周刊》:融资融券是一种介乎于股票和期货之间的金融衍生产品。既是衍生产品,它就必然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风险。对于券商和投资者在面对新的盈利模式的同时是否该有足够的风险意识呢?
谢富华:在融资融券加大市场流动性的同时,也将大大增强市场的投机气氛,类似期货的操作手法将更多浮现市场,作为一般投资者要格外注意风险。同时,融资融券还会对市场起到助涨、助跌的效应,散户投资者面临的风险更大了。
同时,正因为引入做空机制,将会改变过去机构特别是基金对重仓股集中持有以拉升净值,这种抱团取暖的方式将会减少,而股票估值偏高的基金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下调风险。
李学峰:融资融券制度可能产生的风险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变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还得支付相应的利息。其二,融资融券交易的复杂程度较高,如果投资者判断正确,可获得较大的利润,如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则投资者的亏损可能比在现金交易方式下更为严重。而且对融资者而言,如果股价深跌,投资者所投入的资金便可能会全部化为乌有。其三,客户保证金制度可能造成投资行为短期化,市场博弈也更加激烈,对投资者的流动性管理要求也更高。其四,强行平仓制度将加大客户的投资风险。当投资者不能维持保证金的适当水平时,经纪公司有权实行强行平仓,甚至强行关闭投资者的信用账户,这样投资者就丧失了在市场回暖时重新盈利挽回损失的机会。
《经济周刊》:那么面对这些风险,投资者该如何应对呢?
李学峰:对投资者而言,规避融资融券可能产生的风险,一方面应尽量选择基本面和流动性好的蓝筹股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如果保证金选择股票作质押物,则应选择股性稳定或抗跌性能好的股票,当然也可选择国债或现金作质押物。另一方面,可利用融资融券具有的风险对冲和防范功能,以稳定投资收益。例如可考虑将融券卖空与该标的资产多头组合,以控制股票下跌的风险。
谢富华: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中,应严格按照《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及交易所的细则展业,以及严格遵守“平仓”规定,不要存有侥幸心理,过分追求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否则因市场的剧烈波动,将会给证券公司带来纠纷和损失;作为进行融资融券的投资者,应选择流通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股价波动较小、股权分散度较高、上市公司风险较低的证券进行投资,并适当控制保证金交易规模,并进行必要的组合配置。
就《办法》规定而言,短期内融资融券将只适合于大机构投资者,一般投资者和散户还无法涉及。
李学峰:对监管者而言,在试点期间,一方面应严格限定并坚持可以进行融资融券的品种,如ETF、大盘蓝筹股等,降低股票被操纵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进入试点的公司,不仅是有实力的,更应是行为成熟的。
(责任编辑:陈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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