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2005年度检查:17种情形不予通过 11种情形限期整改
□本报记者 周翀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05年度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通过2004年年检的专营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8月15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注册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本次年检报告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以往“暂缓通过年检”的机构整改期在《通知》中被进一步明确,相应的机构不仅要在限期1个月时间中完成整改,且整改期间将被停止新增原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监会将根据整改情况进行审核,整改验收情况将作为是否通过年检的重要依据。
根据规定,存在“报告期内受投诉、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公司未能妥善处理”;“出租、出借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情节严重的”;“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情节严重的”;“资不抵债,无法持续经营”;“内部管理混乱,聘请无执业资格人员或其他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本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情节严重的”;“采取各种方式拒绝、阻碍、故意逃避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专项核查及日常监管的”等17种情况的咨询机构,监管部门将不予通过年检。
另外,在报告期内,存在11种情形的咨询机构,将被责令限期为1个月的整改。其中包括,“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或者断章取义地引用、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或者建议不一致的”;“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等。
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04年度年检中,有5家公司没有通过年检,14家公司暂缓通过年检。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