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化工”)与阿根延ATANOR Sociedaden Comandita por Acciones(以下简称“ATANOR“)于2006 年7 月28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正式签署了《合资合同书》,在华星化工工业园内投资设立安徽华星-阿丹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1,600 万美元,建设“年产40000 吨双甘膦项目”和“年产10000 吨2,4-D 酸原药项目”,两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2006 年7 月10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公司2006-019号《重大对外投资提示性公告》。
    该投资项目已经华星化工第三届董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需提交华星化工200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资合同主要内容
    1、投资金额:ATANOR 与华星化工双方各出资800 万美元,出资比例1:1;
    2、出资方式: ATANOR 以现金出资,华星化工以现金、土地、实物资产出资;
    3、定价政策:以非现金方式出资的部分需经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
    4、合营公司经营范围:开发、制造、生产、销售和商业推广化工产品、农化产品及其衍生产品,以及为这些产品进行售后服务;
    5、合营公司董事会成员为6 名,其中华星化工委派3 名,ATANOR 委派3 名;
    6、合营公司建设的年产量1 万吨(折百计)的2,4-D 酸原药项目,产品全部由ATANOR 保证购买;建设的年产量4 万吨(折百计)的双甘膦项目,其中2 万吨将由ATANOR 购买,另两万吨(折百计)由合营公司自行销售。
    合资双方明确同意,产品的数量、价格和价值应由双方按月确定。产品的价格应是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价格,并应考虑产品的中国主要港口FOB 价以及产品的成本和费用。
    7、合资双方应等比例地对合营公司进行再投资,享受合营公司的利润、承担合营公司的亏损。
    8、合资合同应递交中国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批准后,合营公司应迅速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以取得营业执照。合资合同的批准日为合资合同的生效日。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即为合营公司成立之日。
    9、合营公司的后步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给予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决议;
    2、华星化工与ATANOR 签署的《合资合同书》。
    特此公告。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