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生命被盖上“死刑”的印戳。
7月2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长春天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利集团”)董事长罗连国、长春市商业银行科技城储蓄所原主任吴海峰涉案达1.18亿元
人民币的金融凭证诈骗案作出终审裁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庭对于二人的死刑判决。
今年3月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罗连国死刑;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吴海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罗、吴二人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但吉林省高院经审理认定,罗连国与吴海峰二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确,客观上实施了伪造金融凭证的行为,造成了银行资金特别重大损失不能挽回,构成金融诈骗罪的共犯。罗连国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本公司向社会发行股票,发行数额巨大,破坏了证券市场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最终,吉林高院维持原审判决。
高息揽存作案链
落马前的罗连国是长春市的“风光人物”,他曾任南关区人大代表、长春市政协委员,而他领导的天利集团也是吉林省的明星民营企业。
然而,据公诉人披露,在此次案发之前,罗就有犯罪前科,他曾因伪造有价证券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而其涉及的1.18亿元金融凭证诈骗案,更在当地造成了震动。
根据公诉方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2001年8月,罗连国通过刑春生找到了时任长春市商业银行科技城储蓄所(现为贵阳营业室)主任的吴海峰,称天利公司资金紧张急需用钱,双方商议,拉一部分储户到吴海峰所在的储蓄所存钱,由罗连国付给储户11%-15%不等的高息,同时付给吴海峰10%的好处费,由吴从银行把这笔钱套出来。
此后至2002年11月案发前,罗连国、吴海峰先后揽得233名储户到科技城储蓄所共存入1.2亿余元。在款项进入银行后,吴海峰便“应邀”利用职务之便,在上述储户存款预留密码时,按“回车键”把客户设立的密码取消,自行将密码篡改成111111或者123456。
在吴海峰改完密码后,罗连国指使他人到该储蓄所冒充储户填写取款凭条,利用所篡改的密码,通过吴海峰在银行内部的具体操作接应,在没有储户储蓄存折的情况下,将存款或转入其指定账户(有以罗连国下属张桂兰、侯立红等人开户的账户),或直接提现,共计套取了1.18亿余元。
而根据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的会计鉴定结论,“通过审计现有账目,除460万元罗连国借款来源不详外,没有发现金融凭证诈骗赃款流入天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集团所属子公司账内。”
储户本息无归
“冒用取款凭证的行为,是经过储户同意的,储户也是拿着存折到罗连国处取现金的。”被告人吴海峰庭审中为自己辩解称。
“我看见有储户陆续到罗连国那儿取水子(高息)钱,有时我也帮助罗连国送过水子钱。”刑春生的证词也表明,这些储户显然是知道这笔款项的走向的。
但最终储户本息无归。根据一审判决书,案发后,公安机关向这些储户和中间人收缴其所得的“高息”564万余元,并同其他款项交还受害单位长春市商业银行。
同样深受其害的,还有参与天利集团非法集资的“股民”。
“我们不能说很满意这个结果,因为即使他们被判了死刑,我们被骗的钱还是拿不到。”在终审判决两天后,天利集团的一位“股民”代表陈洪昌黯然表示。
除了令其受到死刑惩罚的金融凭证诈骗罪外,罗连国还因两次擅自发行股票而获罪。
2000年8月,长春天利有限公司改制成为股份制公司。拿到改制批文后,罗连国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以每股1元、1.1元的价格向社会公开发售“天利原始股”共8000余万股,收取现金6000多万元。
2002年10月,罗连国在当地三家媒体上发表“公告”,谎称“天利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香港骏陆控股有限公司将于当年11月份在香港创业板上市,一年后,天利集团原始股也将正式上市流通。”(此后数天,骏陆公司就在香港“联交所”发布一个澄清公告,声明其与长春天利集团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天利以借壳上市为名向股民配售4000多万股,获得资金1500多万元。
然而,2002年11月份,罗连国就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下旬,知悉被诈骗的数以百计的“股民”向长春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报了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罗连国赃款172万余元,收缴吴海峰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79万余元,向储户和中间人收缴其所得的“高息”564万余元,其余赃款去向不明。收缴赃款已返还被害单位长春市商业银行。至于股民们的利益,根据相关部门的建议,他们下一步将在南关区以民事案件起诉天利公司。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