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 广电总局、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自8月1日起生效。届时两部门将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规播出机构将被暂停广告发布权。
记者7月31日在两部门联合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通知生效后,两部门将联合组成检查组,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研究执行中的问题,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机构和企业
将依法查处,及时曝光典型案件。 同时工商总局还要加紧修改相关法规,如药品广告的发布标准等,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节目和电视购物节目有法可依。
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副司长任谦说,通知生效后,广电部门先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自查自纠,将对全国地市级以上自办频道进行严格监看,当地广电行政部门要加强监听各级广播电台。违反通知要求的播出机构将收到整改通知单,如果一个播出机构60天内收到3张整改通知单,将被依法暂停其广告发布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外,消费者如发现广播电视机构违规发布信息或广告,可打电话(010-86091111)进行投诉,相关部门核实后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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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脂机”广告同样叫停
据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 目前许多电视台“热播”的“甩脂机”广告没有表明是减肥产品,也不归为“医疗器械”,而是打着“保健器械”的旗号。针对这一现象,广电总局、工商总局的相关负责人在7月31日的新闻通气会上表示,“改头换面”的医疗广告也不能逃脱监管。
关于如何处理“甩脂机”这类改头换面的电视广告,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副司长任谦说,“减肥”和“甩脂”的意思并没有太大区别。通知要求暂停五种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不仅是看广告内容和产品名称,而且还要看实际功能,对变相的相关广告同样要加以监管。
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司长屈建民也表示,应暂停的节目内容和广告,改头换面后依然不能播,改产品名称改不了产品的性质,只能说明产品的公信力太差。
其他法规
公路建设项目禁止转包
近年来,公路建设市场的黑暗交易频频被媒体披露,成为名副其实的“事故多发地段”。为此,交通部特地修订出台《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以治理这一腐败重灾区。
《办法》规定,交通部要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但这些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等内容的监督检查仍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这一规定成为新法规中防腐的重拳。“在以前的公路建设法规中,虽然曾多次对转包和分包作出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但像新出台的《办法》中对转包和违法分包进行明文禁止规定的还是第一次”,上海市公路管理处处长徐明(徐明新闻)德说。他还强调,对于转包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后果和负面影响,就应该下大力气作硬性的明文禁止规定,杜绝侥幸心理的滋生。
除了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规定外,《办法》还作出了防止商业贿赂的其他系列举措,包括交通主管部门要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强调了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不得接受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采购。
进出口食品包装强制检验
从今8月1日起,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要实行新规定,对出口食品包装依据输入国涉及安全、卫生的技术规范强制性等要求进行检验。输入国法规无特殊要求的,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而对进口食品包装,则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规定,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都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包装。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向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未备案的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包装容器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进口食品包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和使用。
机动车销售使用新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旧版“机动车发票”同时停止使用。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税务总局要求,《机动车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见习记者周宽玮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