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修改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7月31日上午9:30分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华联大厦16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公司董事长董炳根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交易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358,960,842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94%。
    2、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以及公司财务顾问代表、见证律师等。
    四、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本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银行授信额度进行续保的议案。
    同意本公司按照出资比例为华联三鑫一期PTA项目到期或将陆续到期的银行授信额度的到期转贷的进行担保。
    本次对华联三鑫银行授信额度的续保事项均为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均为一年。主要内容如下:
银行名称 授信额度(亿元) 期限截止日期 本公司担保(亿元)
招商宁波江东支行 1 2006年9月7日 0.51
招商宁波江东支行 1 2006年12月19日 0.51
招商宁波江东支行 0.5 2006年1月5日 0.255
农行绍兴县支行 3 2006年8月16日 1.53
浦发银行杭州中山支行 1.2 2006年8月4日 0.612
光大银行联丰支行 2.5 2006年9月19日 1.275
交通银行杭州延安支行 2 2006年10月31日 1.02
浙商银行杭州分行 2.2 2006年6月9日 1.122
中信无锡分行 1亿(商票贴现) 2006年6月30日 0.51
合计 14.4 - 7.344
    上述华联三鑫需要续保的银行授信额度共计14.4亿元,其中本公司拟按照51%出资比例进行担保合计7.344亿元,余下金额由华联三鑫其他方股东浙江展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加佰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进行担保。
    本议案表决结果: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股,同意358,960,8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代表股份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与有关公司签订PX进口代理协议及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1、同意华联三鑫与天昊等公司签订“PX进口代理协议”;同意与华联三鑫签订PX进口代理的各有关公司,根据其代理进口合同的金额而取得的银行结算融资业务的综合授信,该等授信额度由华联三鑫提供相应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主要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授信额度(人民币亿元) 授信银行
浙江天昊实业有限公司 2 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
浙江永禾实业有限公司 1 中信银行宁波分行
浙江永禾实业有限公司 1 招商银行宁波分行
浙江物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3 相关银行
合计 7
    上述公司与相关银行的该等授信额度仅限于为华联三鑫PX代理进口而在相应银行叙做的融资业务,华联三鑫与上述公司签订相应的进口代理协议,年代理金额不超过上述授信额度的四倍。
    表决结果: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58,960,842股,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代表股份100%,弃权0股、反对0股。
    2、同意华联三鑫与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集团”)签订 PX代理进口协议,条款参照上述公司的条款执行,年代理金额不超过叁拾亿人民币。本次华联集团为华联三鑫PX代理进口而与相关银行发生的该等授信额度,无须华联三鑫提供担保。
    由于华联集团系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华联三鑫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华联集团在审议本事项时,其代表股份351,002,400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7,958,442股,同意7,958,4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股份100%,弃权0股、反对0股。
    公司投资者欲了解上述议案的有关情况,可查阅2006年7月15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五、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毕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毕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上述议案均获公司股东大会有效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署的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