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远
    今天是二手房交易20%个税强征之日,也是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头攒动不再之时。
    纵观3个多月来出台的多个措施,此轮房地产调控的体系已清晰可见。 笔者认为,在关注调控措施会否“落地有声”的同时,或许应当把目光转向被冷落已久的保障性住房。
    查阅已出台的10多个调控措施,关于保障性住房的规定好像仅有《财政部等部门要求各地从五个方面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则。其实,保障性住房被冷落由来已久,尽管历年来房地产调控中对此均会强调,但大多停留在纸面上或执行时大打折扣。
    保障性住房是房地产调控应有的题中之义。1994年,我国城市住房改革起步之初,在标志性文件国务院43号文《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可见,今天公认的商品房市场和保障性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二分法在12年前就已明确。不仅如此,在去年3月房地产调控的“国八条”及今年的“国六条”中,对保障性住房均有明确要求。令人遗憾的是,在近几年商品房市场日趋炙热的同时,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和相关配套措施却仍在中央三令五申的强调中进展缓慢,系统化更是无从谈起。此轮房地产调控中,关于如何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供给等方面的措施到目前仍显不足。
    保障性住房与此轮房地产调控密切相关。当前房地产市场矛盾主要是,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一些地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以及由此带来的潜在社会矛盾。而保障性住房供给的不足,正是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之一。而且与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也紧密相关。因此,完善保障性住房配套制度和供给不仅应是此轮房地产调控的内容之一,更是影响调控成效的一个重要因素。
    保证保障性住房的供给,需要出台系统的配套措施。首先,国家有关部门应明确各省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供应的数量,明确进度,并强制执行;其次,加强信息披露和过程监督。经济适用房建设从土地划拨、招标施工,到确定购房者资格,管理部门应及时披露其中信息,接受媒体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督,从而杜绝“开私家车购经济适用房”的荒诞现象再次出现;而在廉租房方面,要进一步扩大房屋来源;最后,能否设计以现金补贴方式的措施,为中低收入家庭保障居住权提供灵活选择。
    此轮房地产调控,在政策出台的频率、相关部门间的默契以及中央落实调控的决心等方面,都为近年来所罕见。但有一点值得警醒的是,如果忽视了保障性住房的供给,那必然留下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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