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6 年7 月31 日,本公司收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编号“(2006)绵民初字第31 号”和“(2006)绵民初字第31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涉及本公司与四川鼎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天集团”)、鼎天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天软件”)占用本公司资金纠纷一案(见《中国证券报》2006 年3 月24 日本公司“临2006-004 号”公告)。 现将该判决书内容公告如下:
    1、判令被告鼎天集团向本公司返还人民36,058,968.28 元,并支付该款自占用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90,304 元、其他诉讼费95,152 元,合计285,456 元由鼎天集团负担。
    2、判令被告鼎天软件向本公司返还人民14,721,497.36 元,并支付该款自占用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83,618 元、其他诉讼费41,808 元,合计125,426 元由鼎天软件负担。
    特此公告。
     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 年7 月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