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听到这么一则消息:西部某县招商引资,一外资企业考察后决定投资600万元在该县建一分厂,但提出了一个条件,那就是分厂不建立工会组织。令人瞠目结舌的是,县委、县政府竟然同意了外企的这一条件,并将其写进了协议中。
显然,这家外企所提出的条件是违法的。因为《工会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这个县的县委、县政府同意外企的这个条件也是违法的。因为《工会法》第三条同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县政府作为《工会法》的执法主体,非但无权去“同意”,而且应该依法追究一切阻挠和限制建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近些年来,各地都采取措施加大了招商引资的力度,这对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确实是有益的。但令人不安的是,在招商引资中无视《工会法》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时有发生。外企提出“不建立工会组织”的条件得到“同意”是一例,还有建立了工会组织却长期拒缴工会经费;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却受到无端指责;干扰、阻制工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等等。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为了不影响自己的“政绩”,对种种违法之举却视而不见,不闻不问,有的甚至默许或“首肯”。更有甚者,一些工会干部依法力争,反被扣上影响招商引资的帽子。
招商引资是好事,但招商也好,引资办企业也罢,都应依法办事,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倘若有法不依,如何去建立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没有一个良好的依法办事的环境,企业又怎能得以健康的发展?地方经济又怎会繁荣起来?而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在经济结构、分配制度、用工制度等日益多元化的新形势下,其规范市场经济,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更是其它任何组织都无法替代的。也正因为如此,国家颁布了《工会法》并于2001年进行了修改。所以笔者认为,那种在招商引资中无视《工会法》的现象,于办好企业无益,对发展经济不利,既违法又害处多多,确实是不能任其存在甚至发展下去了。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