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沃尔玛等外企拒建工会将国人关注的目光吸引到工会领域。其实,外企长期抵制建立工会,并不是新问题。11月19日《第一财经日报》就披露了上海某台资企业“8年工会之痒”的情况。上海总工会从1994年开始与该企业接洽,希望其组建工会,经过8年“拉锯”,终于在今年8月18日,人大执法检查前夕将工会组建起来。
我认为,上海的“8年工会之痒”,是当前难得的一个研究外企工会问题的样本,它真实地反映了在外企组建工会之艰难。比如,虽然企业方面允许建立工会,但它开出的条件是:上班时间不能搞工会活动,工会主席必须是有合作意向的、双方认同的,不产生劳资方面冲突的做法。最后选出来的工会主席,也是资方的一个管理人员。可以说,按这种条件建立起来的工会,只是徒有其表。
一些外企之所以敢在中国对抗法律,拒不组建工会,全总有关人士分析了三方面原因:一是他们怕职工组织起来与自己对着干;二是怕建立工会增加经济成本影响企业竞争力,因为按《工会法》的规定,企业建立工会是要缴纳经费的;三是一些地方政府担心组建工会影响外商投资积极性,对工会组建不重视、不支持。但根本原因,我认为还是资方担心在企业内部形成对抗力量,影响其在企业的统治权和管理权,即资方把企业当成资本的天下,不许工人以一种独立力量介入。
外企(也包括私企)不愿组建工会的情况,凸显出了当前企业工会组织的现实困境与制度疲软状况。从我国工会组织的现状来看,截至2003年底,全国非公企业职工入会率仅32.7%,部分已建工会受制于经营者,活动缺乏必要的保障,难以发挥作用;一些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削弱、撤并工会组织和工作机构,会员流失严重;工会经费收缴难,2003年全国的平均收缴率只有34.8%。
严重的问题还在于工会缺乏切实履行其基本职责所需要的条件。按照我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资关系。为此,《工会法》明文规定工会享有诸多权利,但这些权利条款大多留有较大的弹性空间,没有针对企业规定较为明确的法律责任。比如,从工会的独立性看,大多数工会只是依附于企业老板的机构,表现在:对工会至关重要的主席一职一般属于兼职,专职干部的人数则由工会与企业协商决定,干部的选拔、提升、工资报酬等,均受制于企业的管理者或所有者;另外,企业拒缴工会经费的事情更是家常便饭。特别是现行工会制度中,工会会员既包括劳动者也包括经营者。而这两者,在劳资纠纷中正是利益相互对立的双方。因此,实际上我们也就很难分清,工会到底是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组织,还是保护经营者利益的组织。不仅如此,若工会主席爱管“闲事”,他就有可能遭到解雇。近来连续发生了几起工会主席因替工人说话而被资方解聘的事。想想看,连自己的饭碗都捏在人家手里,怎么能指望他代表工人?
在外企,现实条件决定了工会只是企业的“花瓶”,是用来给外人观赏而起不到实际作用的。所以,如果我们只想在形式上建立工会,那么解决外企的工会组织问题很好办。但问题是,我们如何才能让工会不成为摆设?这就需要改造我们的制度,对工会进行重新定位。工会的作用在于:作为调和劳资关系矛盾的产物,它是劳动者自己的组织,以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但客观上工会以有组织的形式舒缓了劳资之间对立的紧张情绪,成为避免阶层对抗的缓冲区。也就是说,在现代市场制度和民主制度下,工会可以充当一种弥合性和平衡性的社会力量。
显然,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