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1日电(记者 何雨欣) 为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正式发布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作出重大调整。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方式调整为由收购人选择的要约收购方式,赋予收购人更多的自主空间,降低了收购成本;通过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程序公平、公平对待股东等多方面的措施,将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一并纳入上市公司收购的统一监管体系,维护了市场公平;此外,在转变监管方式、简化审核程序方面,监管部门由过去的事前审批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加大持续监管的力度。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还介绍,与证监会5月22日向社会发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颁布稿作了一些修改,主要表现在要求持股介于5%至20%之间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按照收购人的标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细化要约收购的可操作性,取消了区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不同要约价格底限的规定,增加了换股收购在专业机构意见和操作环节等方面的原则规定等。 “从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情况看,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的交易金额远超过通过证券市场的融资额,收购兼并作为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是上市公司增强竞争力的有效方式。可以预见,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确立的以市场化为导向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将有利于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这位负责人说。 据了解,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将随后发布,沪、深证券交易所也将制定相应的配套业务规则。(完)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