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房屋原值凭证与否决定税率
商报讯 (记者 张培娟) 昨日是二手房交易个税强制征收第一天。北京各区县地税局从昨天开始对二手房交易执行两种税率:纳税人能提供房屋原值等凭证的,个税征收标准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0%;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征收额为住房转让收入的1%。
北京地税局表示,对于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的二手房,可采取核定征税办法,鉴于北京市已调整了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暂按1%执行。纳税人认为按1%计税高于实际应纳税额的,可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等证明资料,按实际情况依法计征。而对于能够提供房屋原值等凭证的按20%的税率征收是北京地税一直以来的政策。
北京地税局还对此前一直有争议的开征时间进行了明确。地税局负责人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从8月1日起执行,是指对房屋原值的确定以及扣除合理费用的政策开始执行的时间,而不是征收与不征收的时间界限。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