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物价局昨日公布我省城市客运出租车收费项目管理新规定。
其中,交通部门收取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公路客运附加费,经委部门收取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一律不得向出租车企业和出租车驾驶员收取。
2006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两年内,对出租车企业和司机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地方教育发展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出租车计价器检定费,收费标准由90元/辆·次降低为70元/辆·次,且一年收费不得超过一次。
对涉及出租车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如出租车司机缴纳的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保险费以及购买防盗网、机油、行驶里程记录仪、GPS设备、座垫椅套等费用,必须按照自愿原则,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要求出租车企业和司机接受各种经营服务并收取费用。否则,出租车企业和司机有权拒付。
按新规定,我省保留涉及城市客运出租车收费(基金)共27项。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