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实习记者 李建兴 通讯员 黄兆峰)昨天,东城法院受理京城第一起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索赔案。车主沈某在一起无责撞人事故后要求保险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车辆损失及伤者夏某的治疗费用,但保险公司以双方签定的是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为由,拒绝按照交强险无责赔偿,只同意支付车辆损失及医疗费用的10%。 这起官司引出了目前处于过渡期的交强险投保的“法律真空”。
原告沈某于2006年6月22 日在人保东城支公司为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保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07年6月29日止。7月3日,司机鲁某驾驶该车与骑车人夏某发生碰撞,造成夏某受伤、夏某的电动自行车损坏。事故当天,鲁某按照交警处理意见,带夏某就医,并当场交纳了检查治疗费用人民币1508.6元。后经朝阳交通支队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夏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事后,沈某和鲁某要求保险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车辆损失及夏某的治疗费用共计1774.6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凡2006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但就过渡期内保险公司是适用交强险规定进行无责赔偿还是依据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据赔或只赔10%的无过错责任,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毕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