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民助学校,接受市教育局领导,教育局拥有人事权而民办学校连人事权都不属于教育局,记者采访洛阳市教育局基教科的一位负责人说,这些民办学校权力太大,按照规定,教育部门只能对其进行业务上的指导,但这种指导“形同虚设”
本报记者季谭田毅发自河南洛阳北京
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洛阳五中校长找到该市教育局,要求其协调解决该校对洛阳高新区实验学校的所有权问题。
之所以要找上级部门解决产权问题,据《第一财经日报》了解,这是由高新区实验学校的产权纠纷所致,而这些纠纷的产生有更深层的原因。159号文件
2003年7月洛阳教育局书面通知高新区实验学校校长刘兰飞,撤销实验学校。
当年8月8日,该局下发文件《关于对市五中举办分校报告的批复》[洛教基2003]159号要求:撤销洛阳五中原来拥有的“高新区实验学校”,并在此基础上成立洛阳五中分校;学校性质为“公办民助”。
“高新区实验学校实际是民办学校,并不是五中产权,市局不能随意撤销这样一所民办学校。”刘兰飞在2006年6月23日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反驳道。
但市教育局并不认同刘兰飞的说法。
6月25日,该局基教科韩副科长告诉记者,高新区实验学校所占土地,原本属于洛阳五中,与高新区的土地转让合同中盖的是“洛阳五中”公章。
记者见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合同表明,高新区实验学校的收购价格为620.75万元。
合同显示,1999年5月5日时任洛阳五中校长的郭建平作为该校法人代表,与高新区土地局法人黄清旭,签订了土地合同,用于建实验学校。
郭建平6月25日告诉记者,虽然是以洛阳五中名义签订的合同,但五中是以无形资产品牌投入,占投资总额的10%,没有一分钱资金来自五中账户。
高新区实验学校当年完成投资近800万元,当时所付款项均为股东投资款及招生收费。
“当然他们个人是投了一部分钱,不过那是以集资方式投入的,并不是入股。”韩副科长说,“高新区实验学校认为自己是高新区管委会批准成立的,但管委会并没有权利批民办学校。”
不过6月26日,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官员却告诉记者,虽然作为区一级政府,他们的确无权审批学校,但高新实验学校作为改革新生事物,按照政策,该管委会先为其办理了成立手续。“这并不妨碍高新区实验学校后来到市教育局补办手续。”该人士说。
1998年,洛阳五中被市政府确定为首批学校内部体制改革试点学校,当年该校请求进行“公办民助”改革试点及集团式办学,副市长查敏答复:“新生事物,可以尝试。”
“公办民助”可以解决教育领域存在的问题。2000年11月27日河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研究报告摘要》表明:“首先是教育投入不足,再就是管理体制需要解决,办学思路狭窄。”
在这种形势下,洛阳五中于是将五中、托管的某厂子弟学校以及校办企业建成联合体,统称为“五中教育集团”,并由郭建平兼任董事长。
据记者了解,五中教育集团当时并没有到当地教育机构备案,而按照要求,应该有这样一个手续。
之后经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验学校”。
2003年2月22日,高新区实验学校股东发布会议公告,该公告通过了《洛阳高新实验学校股份制章程》,该章程规定,本校全部资产是由个人或者团体集资入股组成,并由本校全体股东共同占有。教育厅辨析“小”学校
尽管据记者了解,高新区实验学校实质上是一所“四独立”(法人独立、校舍独立、财务独立、教学管理独立)的民办学校,但洛阳教育局159号文件还是表明它非法。
6月19日,河南省教育厅基教处刘科长告诉《第一财经日报》,洛阳市教育局的159号文件有明显不对之处。
“在明晰资产前提下,高新区实验学校可以恢复它民办学校的身份。”刘科长给记者分析道。
就高新实验学校的归属问题,该省教育厅于5月25日下发给洛阳市教育局四条《意见》。
《意见》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96号),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将高新区实验学校批准为民办学校不对,但洛阳市教育局“越权审批”五中分校也不对。
由此省教育厅责成洛阳市教育局撤销159号文件。
意见说,鉴于高新区实验学校属于股份制投资的事实,在尊重多数股东意愿的前提下,建议恢复其办学性质为民办,由当地教育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对以上意见,洛阳市教育局基教科的一位官员告诉记者:“由于高新区实验学校告到省教育厅,因此市教育局已成为被告。”因此该局能做的是让这些学校继续维持现状。
尽管目前高新区实验学校命运未卜,但记者在6月21日采访洛阳市教育局有关官员时,其态度明朗,高新区实验学校肯定要撤,老师、管理人员什么的都要换掉。
对此刘兰飞告诉记者:“这是股东投资建起的民办学校,教育局怎么能无缘无故给撤掉呢?”
来自洛阳市教育局的回答是:“跟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建校合同的明明是洛阳五中,怎么能说是独立的民办学校呢?。”奇怪的“民办教育风险押金”
之所以为一所学校的公私之争闹得不可开交,也许与民办学校在洛阳当地的生存状况相关。
记者在当地采访洛阳市教育局基教科、法制科的某些官员,他们认为,国家对于民办学校的管理很不规范,当地不敢监管这些民办学校,比如他们拿来文件就要批,如果不批,就告你违法。
“但如果对于民办学校没有监管,就很危险。”法制科的一位官员告诉记者。
为了控制这些民办学校办学风险,2005年4月25日,洛阳市教育局向其驻地20多所民办学校下发了《关于对我市民办教育机构收取风险保证押金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说,教育局决定从2005年开始,对该市民办教育机构收取风险保证押金,出入账由该局计财科统一管理。
“如果学校出现不稳定因素造成恶劣影响,将从风险保证押金中扣除所应该承担损失部分。”《通知》说。
不过据记者了解,由于当地民办学校举报,因此“洛阳市教育局已将所收的风险押金退还给了民办学校”。
洛阳市教育局为何要将高新区实验学校收归公有?
6月20日,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该局曾在当地建立几所“公办民助”学校,并发文件说“公办民助学校,实行一校两制,接受市教育局领导”,教育局拥有人事权。
而民办学校连人事权都不属于教育局,记者采访洛阳市教育局基教科的一位负责人说,这些民办学校权力太大,按照规定,教育部门只能对其进行业务上的指导,但这种指导“形同虚设”。
由此,知情人士分析,郭建平作为高新区实验学校法人,与市教育局在管理上“多有不顺”。
而对于洛阳当地民办学校发展状况,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运营基本上亏损。比如当地曾经规模较大的光华学校,曾有学生2700多人,由于亏损倒闭;凯通学校也已倒闭,教育局的说法是它资不抵债,因此将该校转给卫校(公办)。
尽管洛阳当地民办学校,如韩副科长所言,都不是太景气,但高新区实验学校,它“当时的效益却非常好,一年几百万元的利润,原因是达到了民办学校所要求的高质量,然后是高价,这样就见到了效益”,郭建平告诉记者。
据记者了解,高新区实验学校生源来自洛阳市的许多区县,有家长告诉记者:“这所学校品质还不错,何况我们这里方圆几里只有这一所学校。”
记者观察
民办教育的法律与现实
“河南像各地一样,对民办教育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还存在一些苛刻附加要求,这就使民办学校在发展中体会到很多困难。”河南省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郑宗秀在7月9日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据统计,到去年年底,河南各类民办学校有4297所,在校生近150万人。河南省教育厅专家委员会委员赵理6月19日说:“河南的民办教育仍没形成强劲势头,政府应完善法规来保障其发展。”“像对待不好的事物一样对待民办学校。比如洛阳高新区实验学校的现状明显就是当地政府强势干预结果,这很不正常。”赵理说。
“在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过程中,出现了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就是法律和当地政策‘打架’。比如《民促法》,它当中的有些法条和地方制定的条例往往相对立,这是法律和政策之争,也是中央和一些部门、地方权益之争。”7月9日,教育部中央教育科研所教授蒋国华告诉记者。
对于中央和地方的利益之争,有教育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我国政策是鼓励民办教育发展,但一些地方就是不作为,一般来说,能够审批民办学校就不错了。
该专家指出,对于这些特有现象,虽然可以理解,但是应该尽快解决,比如税收,《民促法》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免了,但往往当地条例规定还要收,这就是一个矛盾。
对此,北京21世纪实验学校校长张福歧向记者介绍,应尽快推进全面贯彻《民促法》的实施细则出台,但到底是以贯彻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精神实质来制定,还是以本地管理为主制定?不同的方向决定了当地民办学校出路在哪里。(季谭) (责任编辑:毕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