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截止2005年12月31日,我公司原控股股东陕西长岭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陕西长岭空调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调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余额为9491万元。 经2006年4月24日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意,对于空调公司的欠款公司将采取司法途径予以追索。
    为了解决该公司占用资金问题,同时也为了解决公司的债务危机, 2006年5月22日公司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鸡中院”)提供了空调公司对本公司负有到期债务尚未清偿,提请宝鸡市中院强制执行空调公司资产来偿还本公司债务,宝鸡中院分别以(2006)宝鸡中法执民字第03-1号及(2006)宝鸡中法执民字第04-1号,向空调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通知要求空调公司直接向本公司债权人履行到期债务,对此空调公司未提出异议。《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发生法律效力后,宝鸡中院在执行中查明,空调公司长期停产,因亏损早已资不抵债,现有资产均全部抵押给其它债权人,已完全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此宝鸡中院以(2006)宝市中法执民字第03号及(2006)宝市中法执民字第04-1号《民事裁定书》对作出的两份《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终结执行。
    基于宝鸡中院在执行中查明的结果,空调公司已完全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本公司对空调公司的债权已无收回的可能,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对此进行研究处理。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八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