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实习记者 周明 记者 尚晓阳
    近日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风险抵押金的具体存储金额:小型企业不低于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于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最高存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办法》规定,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要结合企业产量、销售收入等综合因素,确定风险抵押金的具体存储金额。
    办法规定,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企业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经安全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办法明确,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