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来源: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南方都市报】
【作者:马光远】
|
备受大家关注的戴尔换“芯”事件,最近有了新进展。据《杭州日报》8月2日报道,上海卢湾区某IT公司工程师张敏作为首位将戴尔公司推上被告席的中国消费者,7月26日收到了卢湾区法院正式受理他诉戴尔商业欺诈一案的立案通知书。这意味着,戴尔“换芯门”事件将从网络声讨和用户投诉阶段进入正式的司法程序。 这次戴尔“换芯门”事件,从6月23日网上首次披露到7月26日法院正式受理,前后只有短短的一月时间。中国的司法机构在中国消费者维权史上首次“提速”,一改往日消极应对的形象,提前启动了司法“引擎”。 戴尔作为享誉国际的跨国公司,在中国作出和其身份极其不相称的“换芯”之举,并不令人匪夷所思。除了“店大欺客”的霸道心态之外,和其谙熟中国的司法环境以及消费者的弱势处境有很大的关系。纵观最近几年在中国有影响的跨国公司侵害消费者的案件,从东芝笔记本到三菱帕杰罗,无不以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判决消费者败诉而告终,和对国外消费者的巨额赔偿和无条件“召回”等处理方式相比,这种无言的结局无疑让中国消费者感到歧视、屈辱和无奈。 法律的灵魂在于权益的保障。从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著名的消费者“四权”以来,弱势的消费者和强势的经营者在立法上的博弈贯穿于现代工业文明的始终。上世纪60年代,集团诉讼被引用到消费者维权诉讼领域,成为高悬在经营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成为美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有效司法程序,对于阻遏经营者的侵权行为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并在全球范围内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和实践的勃兴。在此严酷的法治生态下,美国的工业文明并没有被摧毁,看看福布斯500强排行榜有一半以上是美国公司就可以知道。 反观中国消费者维权的法律环境,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领域,中国消费者都面临着不容乐观的法律生态。 从立法看,中国消费者之所以在和跨国公司对决中屡屡受伤,原因在于我国法律本身的“歧视性”规定。作为消费者维权“尚方宝剑”的《消法》,虽然规定了消费者应该享受的九项公认的基本权利和经营者对消费者应该承担的义务,并且采用了国际通行的“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倒置原则,对欺诈等恶意行为在《消法》第49条规定了著名的“加倍”赔偿原则。但就整个法律的规定而言,和其他国家相去甚远:我国《消法》不仅没有规定对存在人身危险的产品的“召回”制度,在司法程序上也没有规定对消费者有利的集体诉讼制度。 从司法环境看,我国法院在受理消费者维权案件时“温柔一刀”的消极态度饱受诟病,对于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受理的案件以种种借口不予受理,或者采用“鸵鸟”政策,把消费者的一丝希望慢慢消磨殆尽。因此,消费者在实现自己权利的时候,面临巨大的诉讼成本和未卜的结果,从而使消费者的权利成了“书面权利”。跨国公司在中国之所以前仆后继,肆无忌惮做一些在其他国家从来不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司法对违法行为不能予以严惩,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激励违法的作用。这次戴尔“换芯门”事件,我们没有听到在中国以外的地区有类似的投诉或诉讼行为,以及戴尔事后的所谓道歉和藐视消费者合理诉求的种种举动都证明,这起事件是不能用偶然来解释的。 正义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该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次戴尔“换芯门”事件,消费者理性维权,法院快速介入,这无疑给消费者饱受创伤的心灵置换了一颗兴奋的“芯片”。一旦这起个案诉讼成功,其意义将超越案件本身,对于进一步改善中国消费者的维权环境,必将起到很强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对此保持审慎的乐观,中国消费者总体维权环境的改善,不能靠一个“换芯门”毕其功于一役,这需要法律的完善、媒体的监督、消费者的抗争,也需要经营者的“觉醒”。德国法学家耶林在其名著《为权利而斗争》中指出:世界上一切的权利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消费者维权逻辑的线索和历史的脉络也一再证明了这点。(作者系北京律师) (责任编辑:悲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