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8日本公司发布公告称,本公司于2006年6月27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泉市人民法院案号为(2006)民二字第288号的《传票》和《民事诉状》,《民事诉状》具体内容如下:
    原告新疆夏禹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称2004年4月8日与本公司设立的中燕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塔城项目部签定了化肥购销合同,此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但本公司塔城项目部未按约定给付货款,直到2004年9月13日才付款32000元,余款175375元至今未付。 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于2006年5月12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给付剩余货款175375元,违约金41475元。
    现经本公司与原告进行调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泉市人民法院出具文号为(2006)米民二初字第288号的民事调解书。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中燕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15日之前向原告新疆夏禹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化肥款138000元,如逾期支付,则按银行贷款利率月4.875%。加付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5763元和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5843元,被告负担2000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特此公告。
    中燕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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