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2、《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将于近期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在此之前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公司股票的复牌具体时间详见《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 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8月3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8月1日、8月2日、8月3日每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2、股权登记日:2006年7月24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峨眉山市峨眉山大酒店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建龙先生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519人,代表股份152,699,5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63%。本次相关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8月1日、8月2日、8月3日每日9:30至11:30、13:00至15:00。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2006年7月24日。
    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514人,代表股份18,039,555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18.79%,占公司总股本的7.75%。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非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5人,代表股份134,6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88%。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31人,代表股份2,556,028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2.66%,占公司总股本的1.10%。
    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1,383人,代表股份15,483,527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16.13%,占公司总股本的6.6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保荐机构代表、律师出席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全文详见公司于2006年7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登载的《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全文修订稿)》。
    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决结果:
    (单位:股)
代表股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52,699,555 150,025,582 2,672,173 1,800 98.25
其中:流通股股东 18,039,555 15,365,582 2,672,173 1,800 85.18
非流通股股东 134,660,000 134,660,000 0 0 100.00
    表决结果: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投票情况
1 胡朝生 538100 同意
2 王晓明 294900 同意
3 曹燕霞 265700 同意
4 章尧英 264700 同意
5 李合营 259400 反对
6 何利芳 257200 同意
7 杜珠凤 254600 同意
8 张彬 230000 同意
9 吕树林 200000 同意
10 罗凌霞 156800 同意
    五、律师意见
    公司聘请了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郭勇律师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该律师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决议》;
    2、《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八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