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郝倩 发自上海
    记者昨日获悉:南京市地税局根据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第六条明确规定,针对南京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对不能提供住房原值等原始凭证的,南京市暂实行按房屋转让收入额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并没有对普通住宅以及非普通住宅的具体规定。
    针对这条规定,南京市华侨路房地产交易中心昨日下午在地税窗口贴出通知,将“个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明确分为两种:“核定征收方式”与“查实征收方式”。前者的应纳税额为市场交易价格*1%,后者的应纳税额计算方式为“(市场交易价格-房屋原值-相关税费-合理费用)*20%。同时,纳税人需要提前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审核资料,待审批后办理纳税手续。
    根据地税窗口工作人员的解释:两种纳税方式可以进行任意选择。
    “只要个人不能提供原值凭证,就可以按照交易总价1%的比例征收,也可以选择按照差额的20%征收。”工作人员解释称。
    据了解,国税总局关于转手住房所得征收个税的文件下达后,已经直接影响到南京市民的购房心理。根据南京市网上房地产的统计数据:截至8月2日17:00,南京全市共认购152套,成交142套,成交量较8月1日下降了一半有余。
    “此次南京市个税细则出台之后,这一情况将有所改观。因为市民完全可以选择总额1%的征收方式,来避免高额税负。”南京市房地产业内人士点评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