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4日电 继国家版权局日前公布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之后,文化部网站昨日公布“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项目有关内容。《新京报》对文化部及版权局的收费方案进行了比较。
●收费主体是谁?
版权局: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代表著作权人收费。
文化部:词曲作者以及其他权利人。
●如何收费?
版权局:预计低于卡拉OK营业额(包括酒水在内)总量0.5%,约每首歌平均0.17元。
文化部:版权交易双方按照市场规则自行定价,也允许免费。
●收费参考依据是什么?
版权局:营业额。
文化部:歌曲点播的次数。
●经营者是否必须交费?
版权局:不交费应视作违法。
文化部:自愿加入收费系统的成员交纳。
●收费会否转嫁消费者?
版权局:不应由消费者支付。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因此不应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
文化部:不会转嫁到消费者。但是卡拉OK有可能会降低打折度,这需要市场的调节。
●收费办法何时实行?
版权局:目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已经将收费标准上报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将在近期对这一草案进行审核和公示,之后会公告并且执行。
文化部:即将开始青岛、郑州、武汉3个城市的试点工作,年底之前完成。明年开始向全国推广。
另外,《新京报》报道,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目前文化部或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有关人员并未与版权局就建立“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事宜正式接洽。
负责人表示,收取版权使用费是使用者和权利人双方的民事活动,版权局只是从管理层面进行审批。
此前,在国家版权局的新闻记者座谈会,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说,对于著作权的监管、费用标准制定和收费都是版权局的职责范围,文化部并不能收取著作权费用。卡拉OK涉及到文化市场和版权两个系统,前者属于文化部的管理范围,后者则属于版权局的管理范围,两者之间不可相互替代,“双方面工作可相互促进,并行不悖,殊途同归”。(王荟)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