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8月4日上午
    2、召开地点:江西省万年县万年青宾馆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明寿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2300228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55%。
    2、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22863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02% 。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占用公司资金的方案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22863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228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该类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提案。
    关联股东江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回避制度。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230022863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非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23000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该类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3、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228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该类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提案。
    以上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06年6月28日、2006年7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2006—26号、2006—27号、2006—33号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卫东 邹 津
    3、结论性意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六年八月四日
    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