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4年6月29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项目保荐机构为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证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与大通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保荐期限至2006年12月31日止。
    现根据2006年7月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保荐机构名单,大通证券已经被从保荐机构名单中去除,因此无法继续履行其保荐义务,公司与大通证券终止保荐关系。同时,公司与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8月4日签订了《保荐协议》,由其承接大通证券的保荐工作,并授权孙建华先生、温俊峰先生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八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