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提高农村支付结算服务水平,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关于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在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农村地区的支付结算环境有所改善。但是,还存在支付结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支付结算方式单一、支付结算服务手段陈旧、非现金支付工具应用比重低等突出问题。《意见》强调,做好农村支付结算工作意义重大。提高农村支付结算服务水平,对满足农村多层次的支付结算需求、加快农村地区资金流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金融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意见》就如何做好农村地区的支付结算工作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要深入研究农村支付结算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构建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村支付服务体系。
《意见》要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农村支付结算工作的调查研究。要跟踪研究经济金融的改革对农村支付结算工作的影响,分析和评估农村支付结算面临的新形势,努力构建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立足“三农”、服务“三农”、支付工具丰富多样、支付系统先进高效的农村支付服务体系。
二是要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农村支付结算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改革进展比较顺利,治理结构渐趋改善、管理日益规范化,计算机等科技手段应用以及用工和分配制度等都有明显进步,农村信用社已经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生力军。《意见》强调,农村信用社要发挥其点多面广的优势,改进结算方式,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升服务手段和服务能力,成为农村支付结算服务的主力军。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等为农村地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快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有序竞争的多元化农村支付结算服务组织体系。
三是要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扩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网络在农村地区的辐射范围。
农村地区的支付服务基础设施是指服务于农村的支付清算系统。《意见》指出,要尽可能创造条件使农村信用社及时、方便接入大、小额支付系统和票据交换系统,使广大农村金融机构尽快得到安全、高效、多层次、低成本的跨行现代化支付清算服务;基层农村信用社要加快系统建设,提高业务的自动化处理水平;农村信用联社要加快协调和开发省(市、区)内农村信用社通汇系统,逐步形成联网通用的网络系统;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组织要在畅通农村支付清算渠道、提高农村地区资金清算效率、改善农村支付结算环境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四是要大力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减少农村地区现金使用。
针对广大农村地区支付工具使用不普及、现金结算量大的特点,《意见》要求各地要针对辖区经济发展状况、信用发展水平和村民、乡镇企业的支付习惯,加强产品创新,降低结算费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有重点地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合农村实际、农民喜欢的支付结算服务品种,真正方便农民的非现金支付;各地在推广票据、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时,要为农村信用社提供必要的政策、业务和技术支持,增强其支付结算业务的竞争力。《意见》强调要认真做好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方便广大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使用银行卡。《意见》还提出可通过国库系统代发农村教师工资,并免收支付系统费用的支农惠农措施。
五是要继续加强和完善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制,促进城乡支付结算服务的互补。
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具有点多面广的优势,而城市金融机构具有信息技术和资源优势,《意见》提出要继续扩大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制的业务种类,创新支付结算业务代理的内容和形式。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业务时,可委托全国性的商业银行代理。对尚不具备条件接入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其通过全国性的商业银行代理。通过推行代理制,畅通农村金融机构的汇路,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服务水平,延伸城市金融机构的服务领域,促进城市与农村支付结算服务的互补。
六是要加强对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的组织领导,防范农村支付结算风险。
《意见》要求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切实履行支付结算的管理职责。要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并重的原则,制定出防范农村支付结算风险的具体措施,及时协调处理支付结算纠纷,维护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秩序。(完)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