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06年7月28日以书面形式下发给公司内部董事;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下发给公司独立董事。 会议于2006年8月7日在潍坊海龙宾馆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逄奉建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公司2006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公司与青岛礁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互保协议的议案。
    双方约定互相担保的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贰仟万元(2000万元,含外币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数额),双方保证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并偿还借款,如逾期及时通知对方,不给对方因承担担保责任而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一旦造成损失时,应在损失发生的五个工作日内全额以货币资金补偿;如货币资金不足抵偿时,借款方应无条件地将自有财产(如房产、机器设备、车辆等)按双方议定价格抵偿给担保方。本协议有效期一年。
    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八月七日
    关于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参加了山东潍坊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8月7日在潍坊海龙宾馆召开的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在审阅了公司关于与青岛礁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经济合同和借款建立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后,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发表以下意见:
    关于公司本次担保的相关程序,经本独立董事审查后认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议一致通过了此项决议。本独立董事认为:此次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签字:王志刚 潘爱玲 陈坚 刘俊峰
    二OO六年八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