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专讯》中国保监会颁布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应当开业两年以上,且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中保监同时公布了「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和「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这两个管理办法分别从投资申请、投资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和非保险机构境外投资设立保险类企业进行明确规范,上述办法将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保险公司,还应具备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最近两年内无受重大处罚纪录等条件,对于非保险机构申请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则规定其应具有合法外汇资金来源,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等。 另外,办法规定,中保监均应当自受理相关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fa)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述文章内容没有利害关系。本版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