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由商务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就外资并购项目进行审核的联席会议将成为外资并购的最后把关人。
日前有媒体报道,商务部、证监会等6个部门的官员已经就凯雷收购徐工案召开特别会议,这在国内尚属首次。
以产业安全的名义
自从今年“两会”上,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提出了跨国公司在我国并购目标的“三要求”———必须控股、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未来预期年收益必须高于15%,外资并购成了热门话题。要求严审外资并购的呼声渐高,其理由主要是产业安全。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郑新立表示,外资大量进入和并购国内企业,必然引发产业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制造利用外资方面的政绩,毫无产业安全意识,支持国内企业接受跨国公司的兼并。如果不加防范,跨国公司就有可能在我国某些行业形成垄断局面,而国内长期形成的人才和技术积累也将拱手送给外方。
根据目前的程序,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金额不同报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商务部研究院外资部副主任孙笑华认为,目前我国的对外开放程度还是比较高的,允许并购的范围比较宽。只要并购不违规,商务部一般都会批准。但是究竟哪些并购会得到批准,哪些不能得到批准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和程序。
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建议,应该从法律法规上规范外资的并购行为,这需要一个完整的体系。首先是制订普遍性的外资并购管理法规,包括修订完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完善企业并购有关规章,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第二个层次是对少数具有战略性意义的行业额外制订专门的规章。
但对于什么是战略产业,目前并没有清楚的规定。梅新育说,“下定义很困难,也没有必要,正如美女无法定义,但遇到可以认出”。
商务部服务贸易司司长胡景岩表示,对于外资并购,关键在于政府控制的程度,看政府是否能够有效地控制。“毕竟,外资的进入对我国经济发展起了很大作用。”胡景岩介绍说,“目前,我国有外资企业60万家,实际运营的有2万家,产生的效益占工业增加值的28%,出口占58%,技术引进的数量将近占50%,占全国税收比重20%。”
最后的把关
郑新立建议,要抓紧制定以《反垄断法》为主体的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跨国公司并购审查机构,确立外资并购管制范围。
消息人士介绍说,即将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将把设立跨国公司并购审查机构写入《规定》。
这位消息人士说,审查机构将以“部际联席会议”的形式工作,审查对象是实质性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外资并购案。这将是外资并购中最后的把关环节。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征求意见稿),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时,导致在相关行业处于主导地位、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职工人数超过2000人的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或者可能存在其它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行为结果对国家经济安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商务部可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其并购行为或要求当事人修改并购方案。
对重大外资并购案进行审查,也是国际惯例,我国联想集团并购IBM的PC业务,就受到了美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而中海油并购美国尤尼科公司、海尔并购美泰公司,均因美国政府干预而失败。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