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被列为第三人参与原告许初香、涂家富、闻俊生诉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及其海南分公司工程垫款纠纷一案,八月四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该裁定书内容为: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本诉讼事项已于2004年11月9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布。
    特此公告。
    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八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