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专讯》中国商务部日前发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界定了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行为,并要求外资并购不可影响中国的国家经济安全。 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时,导致在相关行业处于主导地位、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职工人数超过2000人的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或可能存在其他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行为结果对国家经济安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商务部可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其并购行为,或当事人修改并购方案。(jo)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述文章内容没有利害关系。本版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