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14日以传真方式发出了关于召开五届十四次董事会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06年7日26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银河大酒店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独立董事朱秀云女士委托独立董事陈为国先生参加会议并代为表决),会议由董事长马中文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议定事项合法有效。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逐项表决如下决议:
    一、关于大股东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资抵债的决议;
    1、大股东将所持有的占伊春光明城商贸有限公司30%的股权经评估后转让给本公司,以转让价款抵偿债务1124.74万元;
    2、以大股东取得的伊春青山家具有限公司持有的对本公司的债权1392.67万元,与本公司对大股东同等数额债权抵消;
    3、以大股东取得的伊春美华家具有限公司持有的对本公司的债权1496.33万元,与本公司对大股东同等数额债权抵消。
    上述三项总计抵偿债务4,013.74万元。
    该项决议获5票同意,2票反对(副董事长兰海林先生及董事于宁先生认为应以现金偿还),0票弃权。其中,关联董事马中文先生、高金波女士2人回避表决。
    二、关于圣泉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资抵债的决议;
    1、以关联方所持有的占伊春光明城商贸有限公司67.5%的股权经评估后,转让给本公司抵偿债务2,530.66万元;
    2、以关联方所持有商业宾馆的房产、土地等资产对本公司抵偿债务656.45万元;
    3、以关联方取得的光明集团伊春制药有限公司持有的对本公司的债权486.52万元,与本公司对关联方同等数额债权抵消;
    4、以关联方取得的伊春圣泉禾酒店有限公司持有的对本公司的债权7,269.23万元,与本公司对关联企业同等数额债权抵消;
    5、以关联方取得的伊春美华家具有限公司持有的对本公司的债权294.54万元,与本公司对关联方同等数额债权抵消。
    上述五项总计抵偿债务11,237.40万元,由于收购股权形成内部往来抵消债务4,124.98万元。
    该项决议获5票同意,2票反对(副董事长兰海林先生及董事于宁先生认为应以现金偿还),0票弃权。其中,关联董事马中文先生、高金波女士2人回避表决。
    以上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特此公告。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