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内发生重大污染事故不得建“生态工业园区”
国家环保总局昨日首次发布生态工业园区标准。据悉,从9月1日起,我国生态工业园区将依照三项标准进行建设、管理和验收。
这三项标准是《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和《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分别规定了国家级和省级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验收的21个指标,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验收的19个指标,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验收的20个指标。
这三项标准对生态工业园区提出了基本要求:一是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各项政策要得到有效贯彻执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二是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三是《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已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论证,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
截至2006年8月,国家环保总局已论证通过了19个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据国家环保总局介绍,这三项标准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推动现有工业园区向生态化方向转型,不断提升园区的生态化水平,从总体上加速我国新型工业化进程。 (责任编辑:马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