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有关调整职工最低工资和公益性岗位人员收入的政策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职工最低工资
问:上海市目前哪些单位和从业人员适用最低工资?外劳力、退休人员是否适用?
答:《上海市单位职工最低工资规定》规定,上海市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单位使用的各类人员,包括退休、协保、外地劳动力等人员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帮工均应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问:单位将部分加班工资计入最低工资,这种做法允许吗?
答: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上海市单位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明确规定,最低工资应当剔除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单位若将加班工资一并计入最低工资,或用部分加班工资来抵充单位发给劳动者不足最低工资的标准,这种做法是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此外,文件明确规定,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问:怎样理解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
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为实得收入,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另行支付。如,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王先生今年8月份实得工资为700元,从今年9月1日起上海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到750元以后,他的实得工资也要相应增加到750元,而其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约241.6元应由单位另行支付。
问:用人单位如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政府有关部门又将如何行动?
答:劳动者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渠道是多方面的。最方便的是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投诉;其次,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第三,可以通过劳动保障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把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作为劳动监察的重点内容,同时还将加大宣传力度,对于那些严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适时进行曝光,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
问:最低工资标准通常几年调整一次?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上海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最低工资标准是每年调整的。近几年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01年490元、2002年535元、2003年570元、2004年635元、2005年690元、2006年750元。
公益性岗位收入
问:此次收入调整涉及的公益性岗位包括哪些范围?
答:本次调整收入标准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出资的,以安置上海市“双困”人员为主的社会公共服务以及协助城市管理和社区管理的岗位,具体包括万人就业项目岗位、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岗位,以及由各区县主办的千人、百人公益性就业项目岗位,共涉及上海市18万就业困难人员。
问:万人就业项目上岗人员收入将怎样调整?
答: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万人就业项目中公共服务类项目上岗人员收入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50元;协助社区和城市管理类项目上岗人员收入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问: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以及千人、百人公益性就业项目上岗人员收入将怎样调整?
答: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上岗人员收入随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作相应提高。提高后上岗人员实际收入(不含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节假日加班费等)不得低于750元/月(非全日制的不得低于6.5元/小时)。各区县开发的千人、百人公益性就业项目,其上岗人员收入随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作相应提高。提高后上岗人员实际收入(不含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节假日加班费等)不得低于750元/月(非全日制的不得低于6.5元/小时)。
问:收入调整自何时实施?
答:经上海市政府同意,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收入调整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另据了解,截至今年6月,上海市政府出资设立的公益性岗位中,万人就业项目已成立劳动组织1900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达7万人;区县“千人、百人项目”建立劳动组织近700家,吸纳困难人员5万多人,切实有效地推动了上海市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为上海市就业困难群体的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