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国论企》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在2006年8月14日否决G建投定向增发申请,成为股权分置以来首宗未能获批定向增发的个案。上海和深圳两市最近一年多推行的股权分置改革无疑取得相当成果和效应,惟随之而来的是有颇不少上市公司陆续达标作出定向增发,由是使市场隐藏着颇不轻的非流通股份正式转流通的威胁,证监会得审慎有序地审批,否则会使两大证券市场不易承受如斯巨大的定向增发压力。 *定向增发对股市压力日深* 上海和深圳两市在截至7月31日为止共有114家公司发布定向增发申请,所增发的股份总量达到280﹒6104亿股,按每家增发执行价格计算的募集资金总规模大致为1420﹒83648亿元(人民币.下同),即相当于大秦铁路(行情,论坛)(沪:601006)新招股集资额的10倍和接近2000年公司上市招股募集所得的1500亿元,要是加上公司有可能招股集取的约2000亿元,深、沪两市确实面对十分沉重的集资压力。尤其是经股权分置一年后的G股公司,在最近几个月的定向增发需求甚殷,即:G股公司在7月份所申请作定向增发的股份,高达88﹒33亿股,较3月份时的4﹒55亿股增加18倍之普,可见定向增发活动对沪、深股市构成压力日深。由是证监会审慎地收紧审批定向增发的尺度,是合理和符合市场利益的做法。 *有秩序流通更有利* 证监会在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无疑订定「关于非流通股股份取得流通权后的实际流通限制」,并作出三项明确规定:(一)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同时,控股股东基于掌握公司控制权的考虑,也会慎重处理出售股份事宜。 从《通知》的三个规定,无疑在相当程度反映出证监会十分有规范地限制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后的定向增发,对沪深两市的影响,惟这仍存在若干稍见疏失的问题:(A)深、沪两市的上市公司为数逾千家,且股权分置要在一年多至两年的光景完成,故能够达标的公司会越来越多,使非流通股份转流通对市场所构成的压力,也就不言而喻。(B)内地国有或国有控股等企业的非流通股股数总量,大约占现时的流通股的两倍,由是哪怕G股公司只是在股权分置后的1年内定向增发5%非流通股转流通,而两年后则达10%,累计起来也是一个相当可观的数目,没有有秩序的审批,对股市所造成的冲击,相当不可忽视。(C)有不少公司企业尤其是大集团近期十分热切地安排招股,本已对沪、深两市的市场资金造成一定压力,再加上公司招股募集资金,对深、沪两市所造成的压力,实在是相当巨大。 但中国证监会早已于去年4月立下军状,答应让股权分置后的上市公司可以在指定时限定向增发指定的股份比重和数量,故不可失信于天下,惟从市场可认受的程度作出一定的行政调节,是可以接受之举。这亦是国际金融政经社会的其中惯例,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得把过去非流通的股份,得待一定的审批时限逐步流通,无疑在一定程度有不便之处,但有秩序的流通,总比无秩序的行事要公平、公正和公开,对人、对己都利多于弊。何必只争朝夕?《资深股评人 黎伟成》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述文章内容没有利害关系。本版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