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金融衍生品交易所预定成立日期的日渐临近,赋予其合法地位的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何时公布便日益引人关注。参与《条例》修改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目前《条例》已交由国务院法制办进行最后的修订,新《条例》本月可能公布。
变相期货争议最大
李曙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放松管制是修订《条例》的中心思想,从目前《条例》的修改内容来看,较之以前有了很大进步,但要达到《期货交易法》所要追求的目标还有段距离。
李曙光说,《条例》的修订涉及了四大关键问题:第一,将期货行业定义为金融行业,与证券行业地位相当,这是落实“国九条”的重要表现。第二,扩大了期货交易的品种,将金融衍生品包括在内,赋予了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的合法地位。第三,规定交易所可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公司制有利于应对交易所公司化的国际趋势,并避免交易所与“会员”之间利益失衡。第四,定义了变相期货,是“指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采用标准化合约和卖空、平仓对冲、集中撮合以及履约保证等交易机制,允许公众投资者将其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而参与的交易行为”。
第一百〇三条关于“变相期货”的规定在此次修改中引发的争议最大。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告诉本报记者,正是因为对“变相期货”的争议,几乎拖延了新《条例》出台的步伐。他认为上述定义是不规范的,而根据太笼统的定义去取缔“变相期货”市场很不妥当。
李曙光也认为,对于“变相期货”的定义太过广泛,“未经证监会批准”这“一棍子”的打击面非常广。“我国对柜台交易市场OTC的管制相对而言太严格,我们希望在期货行业能进一步扩展场外交易的空间,而不是一味地打击。”
而融通衡联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夏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却认为,放开场外交易还未到时候,现今既无动态的监控体系,交易也不很规范,有一定的风险隐患,海南天胶交易市场失败的教训值得有关主管部门反思。他认为应在有力监管的大背景下,逐步放开交易品种的设立,对于变相期货,仍有规范整顿的必要,可逐步将某些成熟品种过渡规范到相对稳定的交易场所内。
除以上相对较大的变化外,李曙光说,新《条例》草案还首次对期货公司的境外业务做出规定,虽然对需要经过证监会审批还是备案仍存争议,但基本上倾向于严格要求。
期货投资基金被保留
新《条例》草案第一百〇四条规定:“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可以设立或者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募集和管理期货投资基金。”
市场一度传说这一令期货公司欣喜的条款被删除。李曙光告诉记者,专家组倾向于保留此条款,“我在国务院法制办看到的草案中也没有去掉这一条,但仍要以即将公布的条例为准”。
胡俞越也表示,若删除第一百〇四条的话,堵住的将是公募基金的发展通道。因为在“期货资产管理”规定中,已经涉及到委托理财、管理账户等,而管理帐户就是私募投资基金的一种形式。公募、私募基金需要齐头并进,而目前私募基金发展的规模也不容小觑,若无相应的法规规范也不恰当。
然而业内似乎并不担心删除第一百〇四条的不利之处。冠通期货业务发展部经理田宏鹏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国际经验来看,期货投资基金能推动市场的发展。在此动力下,即使新《条例》中不赋予期货投资基金以合法地位,今后也可能会在其他规则中另行规定,如《条例》的细则,或者通过将来的《基金法》修改等渠道增加规定。
夏海认为,在新《条例》中留下一笔,详细规则另行制订的这种形式比较好。他建议,最方便的方式是在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内允许其做一些套利组合和套期保值,持有相应股票的同时可在股指期货中做空。可设立一定的比例允许其先尝试,如5%-10%的比例,使其从事与期货品种相关的套利投资。
为《期货交易法》打下基础
胡俞越称,国务院法制办目前正在极力推动新《条例》的出台。“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邀请国务院法制办共同参与《期货交易法》的起草工作,被法制办婉言谢绝了,理由是法制办要集中精力修改《条例》。因为《期货交易法》的起草周期很长,若法制办介入《期货交易法》的起草工作,《条例》修改就有可能搁浅了。在没有《期货交易法》的情况下,先修改《条例》是必要的。”
李曙光也表示,先修改《条例》、再起草《期货交易法》,两者之间预留了一定的时间差,当务之急是尽可能让新《条例》先出台。“《期货交易法》起草组正在抓紧时间调研,争取能在年内将草稿完成。”他说,此次《条例》的修改有了很多进步,但仍存在不足,如场外交易等,和国际规则比较仍相差甚远。“但也无法要求新《条例》能一步到位,它要为《期货交易法》的起草打下良好的基础。”
放松管制是《条例》修改的重点之一。“放松管制是保持一国期货市场国际竞争力的需要,但新《条例》草案做得还不够。”李曙光说,“放松管制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此:确认相关产品OTC市场的合法地位;赋予交易所更大的权力;交易佣金自由化;放松对大户报告制度的要求;更加灵活的新品种上市制度等,现在还无法做到。”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周正庆曾在“第三届上海衍生品市场论坛”上指出,期货市场仍应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
李曙光也建议,鉴于期货市场的高风险特性,应当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他建议考虑在我国建立独立的期货交易监管委员会,把证监会监管期货的职能分离出来,以利于建立统一和高度专业化的监控体制,防范和控制期货市场中的过度投机与欺诈交易行为,使防范风险与放松管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