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点行业须申报 股权并购划定门槛 对并购开展反垄断审查
【本报讯】昨天,商务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由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国家外管局等联合颁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并购不得影响国家经济安全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股权并购须聘中介顾问
《规定》对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作出明确。
《规定》指出,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符合以下条件: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规定》同时要求,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并购顾问应就并购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境外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并购是否符合要求作尽职调查,并出具并购顾问报告。
国内公司境外融资收入须调回
《规定》还对广受关注的特殊目的公司(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规定》明确,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境内公司应自特殊目的公司或与特殊目的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境外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调回计划。如果境内公司在前述期限内未向商务部报告,境内公司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
此外,《规定》还特别要求,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应采取三种方式调回境内:一、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二、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三、并购境内企业。至于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
业内人士认为,此举使得国内公司在境外的融资收入必须调回国内,意义重大。
开展反垄断审查
《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虽未达到上述条件,但是应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请求,商务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报告。
如果外资并购涉及所述情形之一,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