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博士、青年经济学家
日前,新华社消息称,2006年我国失业率约在4.6%以内。随即有学者表示,所谓4.6%的失业率,仅仅指的是城镇登记失业率,而没有包括农村尚存的1 亿多富余劳动力,同时也没有包括500多万下岗职工。 如果算上后两项,我国的失业率将超过20%。这是一个十分惊人的数字,显示出在我国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如何提高就业水平是一个最为迫切也最为困难的问题。
当失业率居高不下时,在养家糊口的压力下,许多劳动人口选择了非正规就业。这种非正规就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个体私营部门中或建筑工地上选择一些技术含量低、流动性很强的工作;比如沿海一些劳动密集型个体或私营企业中的农民工,以及建筑工地上一些泥工或瓦工之类;二是自我雇佣。比如,一些下岗职工在街边道角摆上小摊,卖一些小百货;或者蹬人力车等等。这两种就业方式之所以在经济学中称为非正规就业方式,就在于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并没有被劳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和工商管理局登记在内”。据国内在研究非正规就业方面最权威的学者蔡昉先生称,在中国,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有一个十分庞大的群体。其中,在上海、武汉、沈阳、福州和西安五城市中,非正规就业者占总就业者的比例也超过20%。这同样是一个十分惊人的数字。它传达出了这样一个信息:当政府创造的就业岗位无法满足就业需求时,我们那些失业者并没有一味等、靠、要,而是自立自强,通过各种渠道生产自救。
按理说,在我国,失业者通过非正规就业渠道,减轻政府正规就业压力,应该得到社会的鼓励;而且,这些非正规就业群体,也生活在这个社会的最底层,最需要得到政府公共政策的大力扶持。但事实却恰相反,由于管理体制方面跟不上,有时反而致使这些非正规就业者的处境雪上加霜。
首先,非正规就业者在目前无法获得国家有效的劳动保护。那些在个体私营部门或建筑工地上从事临时性流动性很强的工作的农民工,往往由于各种原因而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他们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则很难受到国家的保护。因为根据现行的《劳动法》,当劳动者到相关劳动管理部门或法院去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必须要有正规的劳动用工合同,否则就必须举证的确存在劳动雇佣关系,而这对于那些本来就没有劳动合同的非正规就业者来说,几近不可能。因此,当劳动权益受到侵犯时,一般情况下他们往往只能选择默认。而少数黑心的雇主也恰恰抓住这一点,在侵犯这些非正规就业者权益方面肆无忌惮。于是,在极端的情况下,有些农民工被迫选择可能违法的自我解决方式。
那些从事小摊贩或蹬人力车的自我雇佣者的处境,在中国目前同样不容乐观。这些由于生计而被迫选择自我雇佣者,往往没有到工商部门申请正规的营业执照。实际上,他们中许多人甚至连申请执照以及租用政府管理的正规市场的摊位的资本金都没有。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非正规就业就与我国现行城市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构成严重的冲突。在中国许多大中城市,城管与小摊贩之间几乎每天都上演着“战争”:在湖南,一位残疾人因赖以生活的摩托车被抄而选择与管理者同归于尽;在四川,一位街边卖菜维生者因为将一盆尿淋在城管队长头上而被刑拘;在广州,为了防止暴力抗法,城管人员竟然头戴帽盔,手拿电棍与盾牌上街……尽管城市管理者辛苦而无辜,而那些非正规就业者的确违反了相关法规,但我们不能不遗憾地看到,当媒体报道城管与摊贩之间的“战争”时,读者往往最为同情的还是那些谋生活的非正规就业者:因为这的确本来是我们社会中最应该得到帮助的一群人!
著名的发展经济学专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瑟·刘易斯曾经指出过,在一个劳动力几近无限供给的发展中国家,为了最大限度地缓解就业压力,政府在就业管理方面应该尽其可能地宽松,其中,尤其注意不要对劳动力自我就业与临时性就业人为设置障碍。在我国由二元经济向现代经济转型过程中,劳动力就业压力还将长期存在,在某些时候还会加重,为了缓解这种压力,政府也应该努力降低非正规就业的门槛。一方面,在《劳动法》的修订过程中应该加进保护临时性被雇佣者的条款,同时努力降低他们维权的成本;另一方面,在维护城市市容与市貌的同时,应该探索出如何更好地容忍甚至服务自我雇佣者的路子。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