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基金公司股东股权比例划分,可以将基金分为三类:第一类,绝对控股型,此类基金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在51%以上,大股东拥有对公司绝对的控股权;第二类,相对控股型,此类基金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30%-50%之间;第三类,分散型,此类公司大股东股权往往在30%或以下,股东之间权力比较均衡。
    根据本报统计,到目前为止,已有基金管理公司中,绝对控股型的基金公司一共有14家,其中以光大保德信、国联安、华宝兴业、申万巴黎、中银国际为最高,这一批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达到67%,基本可以控制重大决策。在基金公司话语权比较强势。
    而相对控股型的基金公司相对比较多,这往往是因为在基金公司设立过程中,各方势力分配的结果,从股东角度来说其他股东也不愿意公司控制权过度集中在一方之手,从管理层角度说也愿意基金公司股权更分散些,避免控制人与基金公司之间的内幕交易。这样的基金公司有36家之多。
    分散型基金是一种比较特别的形式,由于各股东股权结构差不多,谁也不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这可能就是中国公司法追求的股权制衡、大股东干涉不多的结构,此类公司比较典型的有华安基金、银华基金、易方达基金、国泰基金等。
    正如一句名言,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基金公司的设立以及后续演变,绝对是资本说话的规则,也就是谁投入的多,谁控制力越大。而基金公司的管理层受董事会任命,和股东关系也比较微妙。
    基金公司股权的集中和分散,直接影响到股东的投入。如果基金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很大,该股东往往也会投入较多的资源给基金公司,但由此基金公司独立性会存在潜在问题。
    相反,若一家基金公司存在两家或三家比例接近的股东,就会存在对控制权的争夺,甚至引起内斗,对基金公司绝对不是好事。但这种结构下股东之间互相提防,基金公司的操作风险反而得以降低。
    另一种情况就是相对分散,股东对公司只有分红权,管理权基本属于基金公司自己,好处在于基金操作独立性强,不受股东约束;问题则是对基金公司监督性不够。
    因此很难说存在绝对完美的股权架构,绝对的控制带来独立性问题,过于分散带来缺乏支持的问题,特别在中国现有改革的背景下,股东自身的变化更对基金公司产生影响。
    有些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并不一定是公告的大股东,在不少合资基金的股权结构里,尽管中方占据着51%的股权,但实际上无论是私下协议还是实际操作,控制权都在外方之手,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名义大股东对公司不投入,而外方在拥有实际控股权前也不愿意大量投入,这对基金持有人不利。还有一些公司,名义上是大股东控制,实际上股东对公司没有任何的人事权和决策权,控制权在其他力量手中,还有个别基金尽管是平均持股,但实际权力由经营层掌控,这对基金公司的安全运作也是不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