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编辑:
    我是刚刚入市不久的股民,今年4月,某咨询公司举办证券知识讲座,表示可以代客户炒股并保证盈利。于是,我就同该公司的田某签订了合同。 协议是以我们两个人名义签的(加盖了公司的章),资金15万元,合同期限为3个月,保证有30%的盈利。到7月底,我的账户上亏了6万多元。我找田某质问,他说合同中没有约定要赔偿亏损,另外,我觉得在这么好的行情下,田某只顾做成交量是导致亏损的主因。请问我损失的本金还能不能退还?
    银川 古佳
    古佳读者:
    你好!你所述的问题在证券市场屡见不鲜,多是由于投资者法律意识、风险意识淡薄造成的。一般的情况是,应当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给证券营业部,表明被委托人代表委托人进行股票买卖。如果没有这个《授权委托书》,而营业部接受他人买卖股票而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营业部应当承担管理责任;如果有这个《授权委托书》,则应当由委托人承担责任。但是在代理炒股过程中,代理人有越权行为的,应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宋一欣律师分析认为:代理炒股可以书面约定投资回报,但是只有投资回报而不承担亏损风险,该协议存在显失公平之处,即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代理炒股行为作为民事委托代理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分析,若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对代理业务保盈不保亏,实际上是一种显失公平的行为。这样,就有可能导致协议无效或者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一旦出现亏损,就可能对委托人不利。因此,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权利及义务应当明确,并体现出一定的对等性。
    代理人只做成交量而不考虑盈亏是不可能的,因为按照协议,代理人本身也有可能变得无利可图。但是在下列情况下,代理人只做成交量是有可能的,即私下跟证券营业部达成协议,证券营业部从其买卖股票过程中获得的手续费中,给予代理人一定的奖励或分成。这时代理人便会争取到很多委托人让其代理炒股,而且代理人会不顾委托人利益进行对倒性质一类的股票买卖,从而导致委托人亏损。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找到代理人和证券营业部之间串通的证据,那么代理人和证券营业部都应当承担委托人的亏损。交易过程中,故意在几个委托账户之间相互对做、对倒的,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实这一点存在,是可以认定其为欺诈行为而提请有关司法部门追究责任的。
    一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