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核,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问题:三联商社
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家电分公司假借预付货款名义与关联方进行非经营性资
金往来,通过控股股东下属三联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
业提供资金。 截至2005年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21553.60万元,占公司年
末净资产的62.98%。该重大事项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2006年7月31日,尚有8403.60万元未归还。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2.2条、6.3条、10.2.5条、10.2.10条有关规定。董事长张继升、
董事于其华、张欣、李亭玉、李家勇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3.1.4条
和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
规则》第17.2条和17.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
张继升、董事于其华、张欣、李亭玉、李家勇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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