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传票》、《起诉书》各二份,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诉北京立新纪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本公司作为担保方参与诉讼。
    (一)、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下称:建行北京城建支行)
    被告1:北京立新纪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立新纪达公司)
    被告2:北京圣杰鸿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圣杰鸿泰公司)
    被告3:本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新纪达公司向原告建行北京城建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690万元,并支付利息524272.51元,被告圣杰鸿泰公司、本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05年6月30日,立新纪达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立新纪达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690万元,用于偿还2004年123310字第023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债务,借款期限为壹年。同时圣杰鸿泰公司和本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借款到期后立新纪达公司未能依约还款,引发了本次诉讼。
    (四)本案于2006年9月7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2005年度对该项担保计提了预计负债,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的利润造成重大影响,但公司保留对立新纪达公司的追偿权。
    二、关于中信银行福州分行诉我司子公司福建省三农化学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福州分行
    被告1:福建省三农化学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三农进出口)
    被告2:福建博古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福建博古)
    被告3:本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三农进出口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罚息人民币278960.99元;
    2、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处分被告福建博古的抵押物,所得款项用于清偿三农进出口的上述债务;
    3、请求依法判决本公司对三农进出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请求依法判决三农进出口公司、福建博古、本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因诉讼支付的律师费等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三农进出口因生产需要向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借款,双方于2004年12月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期限壹年。同月福建博古以其自有的房屋为抵押物,为三农进出口的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签署了《抵押合同》;同时本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三农进出口未能如期还款,引发了本次诉讼。
    (四)本案于2006年9月15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诉讼为我司控股子公司借款,故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二份;
    2、《起诉书》二份;
    3、《传票》二份;
    特此公告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8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