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上海证券报》分别发表了“G新希望八成利润或遭缩水”、“G新希望投资G民生核算方法引来专业对话”等文章,引起了投资者的关注,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2005年来自民生银行利润占公司净利润比例。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希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民生银行5.985%的股权,本公司持有新希望投资有限公司75%的股权,2005年本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8,089万元,其中通过合并新希望投资公司会计报表间接获得民生银行的利润为11,549万元,占本公司利润的64%。
    二、自1998年以来,本公司一直是民生银行的第一大股东,截止2005年12月31日本公司通过新希望投资公司间接持有民生银行5.985%的股权。期间,本公司的董事长刘永好先生一直是民生银行的董事会成员并担任其副董事长,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关于具有重大影响的条件“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的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虽然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确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①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公司对民生银行的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基于此,本公司一直是按照权益法核算对民生银行的投资。
    三、本次虽然刘永好先生未进入民生银行董事会,但本公司并不具备改变对民生银行核算方法的条件。
    1、从董事会决策机制上看,就公司董事会表决权而言,副董事长与一般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是相同的,因此不会因董事会成员与副董事长职务差别而影响其在董事会中的表决结果。新希望在民生银行现仍有董事会成员,由新希望控股子公司新希望投资公司推荐的王航先生已于2006年7月16日当选为民生银行董事。就表决机制而言没有改变。
    2、虽然民生银行拟实施定向增发,但是否会改变新希望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地位还不确定。另外,按照权益法核算的条件并非绝对以股权比例为依据,是以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为条件。因此只要民生银行董事会成员有新希望派遣的成员,新希望就对民生银行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也就表明对民生银行具有重大影响。从民生银行的其他股东对民生银行的核算方法分析,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811)目前是民生银行的第四大股东,股权比例为4.71%,东方集团也同样按照权益法核算。
    3、国家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总体要求是企业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一贯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可供选择的核算方法有权益法和成本法。如果本公司改变对民生银行的投资目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则可按公允价值计量,本公司的资产和净资产将大幅增加,以民生银行的每股净资产2.19元和2006年6月30日民生银行的股票市价4.37元/股计算,公司资产将增加近10亿元(6.08亿股 2.18元 75%=9.94亿元)。
    4、不管公司采用何种会计核算方法,公司持有民生银行的股权内在价值不会因会计核算方法的选用而发生改变,公司的实质价值不受影响。
    请投资者以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披露的信息为准,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二○○六年八月九日
    附件:会计师的说明
    关于新希望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自1998 年以来,四川新希望股份有限公司不管是其直接持有或是通过新希望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股权,一直按照权益法核算对民生银行的股权投资。
    我所认为公司选择的该项会计政策是在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下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所做出的决择并一贯的执行,并如实进行了相关信息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故一直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报告。
    (截止2005 年12 月31 日新希望控股子公司新希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民生银行
    5.985%的股权,新希望持有新希望投资有限公司75%的股权,2005 年新希望实现净利润18,089 万元,其中通过合并新希望投资公司会计报表间接获得民生银行的利润为11,549 万元,占新希望利润的64%)
    二、刘永好未进入民生银行董事会和民生银行的增发导致的股权比例变化是否应该变更会计政策: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政策依据
    1、按照《企业会计准——投资准则》指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条件:
    若在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确认为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1) 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派有代表;
    (2) 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订过程;
    (3) 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4) 依赖投资企业的技术资料。
    (5) 其他。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总体要求,企业应当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一贯性。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相关性,提供更准确的财务信息是公司会计政策选用的原则。
    (二)新希望股份有限公司对民生银行之长期股权投资的现实情况
    1、从董事会决策机制上看,就公司董事会表决权而言,副董事长与一般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是相同的,因此不会因董事会成员与副董事长职务差别而影响其在董事会中的表决结果。新希望在民生银行仍有成员,就表决机制而言没有改变。
    2、虽然民生银行拟实施定向增发,即使会改变新希望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地位,重大影响的条件不在于是第一或第二。
    3、提供更准确的财务信息是会计政策选用的实质,可比性,一贯性是应该遵循的原则。刘永好未进入民生银行董事会和民生银行的增发导致的股权比例变化事项,尚未构成变更“重大影响”会计政策的实质性条件。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二○○六年八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