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指引》要求上市公司不得私下泄露重要信息
主持人:
深交所9日颁布了《信息披露指引》。《指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向证券分析师、咨询机构、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大股东、新闻媒体等具有信息优势的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要信息,所有重要信息都应向投资者公开披露。 证券分析师等人员在调研、沟通、采访活动中所得到的非公开重要信息,也不得在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新闻报道等中进行披露或引用,除非上市公司同时公开披露这些信息。
让我们不能明白的是,上市公司不能随便披露公司信息,这是一个上市公司基本的应尽的义务,怎么还需要来特别规定呢?
于是想起了另一件事:太原铁路局监管的社会售票点因“电脑升级”,就停止为代售点供票了。实际上是铁老大为了自己的垄断利益,想迫使社会售票点妥协。而垄断了铁路资源的铁老大不能要社会代理售票点的分成,是国家发改委早就下过文件的。
原来,并不是应该做到的就能做到。那么,深交所的《指引》又如何避免这样的结局呢?
大众评判台
励俊:多此一举
这规定的颁布等同于“与我无关”的声明,只能说明政券交易领域内缺乏有法律效应的具体管理细则,缺乏执法机构的介入,缺乏市场经济基本的公平和公正。这种行为已经屡见不鲜,A股如果不能清白,那么迟早会像中超一样,被广大群众所唾弃。
陈晓:表面文章
这些事情在中国的股市里早已是公开的秘密了,而且也是这些机构、股东和媒体之间的游戏规则,深交所怎么可能不知道?信息披露也早有规定,可是为什么这样的现象一直存在,这与证监会听之任之密不可分,直到小股民的怨愤愈来愈大的时候,深交所才站出来颁布这么一个《指引》,效果跟抽自己耳光有什么区别?
陈小姐:规定往往形同虚设
中国的任何一部法典的出台都是好的,只不过,有了制度大家也不会执行的,说一套做一套。其实既然作出了规定,就一定要严格执行,现在的关键是没有惩罚或者惩罚太轻,长此以往,法典形同虚设。
乐宏文:没有实质作用,但比漠视好
不管怎么样,还是要支持一下。虽然这样的《指引》可能不会起到实质作用,但总比漠然视好吧。
莫言:一定要严格查处
在中国证券市场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应该承认这些制度理论上堵住了众多漏洞。现在不是制度建设的问题,而是如何查处的问题,如果没有严格的查处制度,显然制度就将是废纸一张。
话题策划主持 凌建平 MSN主持 祝裕
◆沸点特稿
不要仅仅给个处分了事
侯宁
深交所新规一出,就有人大乐:这不和某校规定“教师不得猥亵女学生”一样荒诞吗?不仅与法规重复,而且效果同样令人生疑。
为何?因为垄断信息的是上市公司,违规能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又没有严刑峻法伺候,一纸公文岂能让拥有“三亲四戚狐朋狗友关系户”的高管董事们就此闭嘴?这就像近日太原铁路局要收归或者“监管”各“代售点”一样,太铁既然可以垄断票源,它为何不从中抽成呢?
当然,如此一来,倒霉的只有普通投资者和旅客。从这个意义上说,深交所比之“铁老大”还算地道,因为深交所是有打破信息垄断之心的,而太铁票务的主管部门———铁道部运输局酝酿的新规,却是要牢牢控制垄断权。相形之下,证券市场的规范倒是好多了。
且来看看深交所比太铁这样的铁道管理局“好”在哪里。
据报道,深交所此次规定,如果什么什么的,就要处分,好一个“处分”!处分当然好了,因为这总比不处分强。但这就够了吗?显然不够。因为垄断信息的背后是垄断的利益和不完善的法律,因此仅仅有个“处分”便显得有些轻飘了。实际上,“违规披露、泄露信息”乃是违法行为,理当法办才是。但违规扯皮的事却天天不断。因为在资本赤裸裸的逐利本能驱动下,总有人爱在法律边缘上跳舞的。
而且,现在仅仅是“少数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规吗?这也需要打个大大的问号。因为这项规定涉及的,无非便是投资者习以为常的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问题。
不管怎样,这样做总比太原铁路局强。因为太铁是公然以垄断来压榨。
一方面是意图打破垄断,让大家站在一个公平竞争起点上。虽则可能效果不彰,但其心可鉴;而另一方面却是漠视百姓利益的垄断扩张。按照这个架式,太铁都恨不得把航空售票的权利也来个“跨行并购”呢!
我们需要尽职的“深交所”来监管太原铁路局,而不是纵容垄断,也需要更严厉的“萨班斯法案”,来规范“垄断专业户”,而不仅仅是给个“处分”。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