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01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15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01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013元
    ●股权登记日:2006年8月16日
    ●除息(除权)日:2006年8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8月23日
    长征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6年6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
    经北京中证国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2005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174,059,501.84元,按公司章程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10%法定公积金17,469,843.47元,提取5%法定公益金8,734,921.73元,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318,400,875.70元,公司可供分配利润431,105,632.74元。
    经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讨论,并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200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51,499,796股为基数,每10股送现金1.40元(含税),共计分配股利49,209,971.44元,剩余未分配利润381,895,661.30元转入下一年度。
    按照本公司2006年 2月 8日实施的公积金转增股本后的总股本491,383,856股计算,折合为每10股送现金1.0015元(含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规定,对于个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0.01002元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013元;对于机构投资者及限售流通股股东不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015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6年8月16日
    2、除息(除权)日:2006年8月1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6年8月23日
    三、分派对象
    截止2006年8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当股东办理指定交易并生效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该股东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股东在办理指定交易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领到现金红利。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五、咨询联系方法
    咨询部门:长征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5区7号楼
    联系人:黎启飞
    联系电话:010-88530279
    联系传真:010-88530282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长征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