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8月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九名,实际出席董事九名。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议,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1、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2006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006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见网站https://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8月11日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情况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一百六十条明确规定:
    “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在主观上自我约束对关联方和潜在关联方提供担保、垫资等不当行为,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也得到了广大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大力支持。
    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审查了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在保证所获得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认为: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2006 年上半年没有发生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06 年6 月30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 张曜晖 里宁枫 焦炳华
    二○○六年八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