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广安区物价[2006]113 号文件精神,公司电力销售价格从2006 年7 月1日起将作如下调整:
    1、居民生活用电
    (1)城区由每千瓦时0.48 元调为0.5224 元;
    (2)农村每千瓦时仍执行0.65 元。
    2、非居民生活用电
    (1)城区由每千瓦时0.71 元调为0.7878 元;
    (2)农村由每千瓦时仍执行1.02 元调为0.7878 元。
    3、非普工业用电
    (1)城区由每千瓦时0.59 元调为0.6778 元;
    (2)农村由每千瓦时仍执行0.89 元调为0.6778 元。
    4、商业用电
    由每千瓦时1.02 元调为0.8638 元。
    5、大工业用电
    由每千瓦时0.5 元调为0.5294 元,其中:化肥用电每千瓦时仍为0.27 元。
    6、农业生产用电
    由每千瓦时0.2 元调为0.4964 元。
    7、农业排灌用电
    由每千瓦时0.2 元调为0.1814 元。
    8、对城乡中小学教学用电,由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改为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根据公司财务部和客户服务部的测算,扣除购买国家电网电力增加的成本后,本次电力价格调整将给公司年增加收益约160 万元。
    特此公告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 六年八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