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及时披露持股变动和一致行动人成员变化的情况,贵州长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潘琦及其一致行动人等,今日遭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对于上述惩戒,上证所将抄报贵州省人民政府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经上证所核实,长征电器控股股东银河集团和实际控制人潘琦的一致行动人苏州银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季秀红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购买了长征电器股票,截至2005年10月28日,苏州银河、季秀红共持有长征电器股票1742800股,占长征电器总股本的1.01%;其后,一致行动人潘勇、高维凤又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购买长征电器股票。银河集团、潘琦、苏州银河、潘勇、高维凤和季秀红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及时披露持股变动和一致行动人成员变化的情况,直至2006年8月5日银河集团才披露上述信息。
上证所认为,银河集团、潘琦、苏州银河、潘勇、高维凤和季秀红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因此,决定对银河集团、潘琦、苏州银河、潘勇、高维凤和季秀红予以公开谴责。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