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是当前A股市场的一大顽疾。这种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上,其一是公司内外部的信息不对称,其二是机构投资者与散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监管部门以往所采取的监管措施看,主要还是针对第一个层次的不对称,对于机构投资者与散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还没有更多的监管措施。
通常而言,机构投资者拥有一定的研究水平和判断能力,这种建立在深度研究和投资价值挖掘之上的信息优势,是中小投资者无法相比的,这种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也正因为如此,监管部门并不反对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展开相应的调研、沟通工作。不过,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在对上市公司的调研、沟通过程中,机构投资者往往更倾向于获取更多的内部信息,试图利用不合理的信息优势来获利,而不完全利用自身的研究能力来挖掘有潜力的个股。
机构投资者与散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很大程度上其实也就是公司内外部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延伸。机构投资者比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上市公司的内部信息,并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交易或传播,从而强化信息不对称的有利地位。市场研究人员告诉记者,公司内部信息通过某些渠道透露给特定对象,这些特定对象通常就是机构投资者,这使得散户在日常交易中往往处于不公平的地位,权益受到了损害。
一位上市公司人士曾私下里向记者表示,在股改期间上市公司对于机构投资者是爱恨交加,既希望它们支持公司股改,又对它们提出的种种不合理要求感到不满,比如要求上市公司秘密透露一些重大非公开信息等。事实上,很多股票在公司股改前后的表现令人吃惊,在多数情况下正是机构投资者“沟通能力”的表现结果。股价大涨,机构投资者赚钱,公司股改顺利过关,相对而言,中小投资者还是处于很弱势的地位。
就在本周四,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做到公平信息披露,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应当说,这对于从源头上堵塞机构投资者获取内部信息的渠道,以及抑制上市公司恶意利用机构炒作股票,都具有积极意义。
在监管部门的努力下,通过完善相关法规,机构投资者在信息不对称方面的优势不断被削弱。不过很遗憾,深交所的指引并不能对特定对象的违规行为作出强有力的制裁约束。业内人士则认为,机构投资者完全可以利用规则当中的漏洞,继续维持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地位。此外,国内法律关于“内幕人士”范畴的定义并不完善,很难将私下获得非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投资者定性为内幕人士,无法按内幕交易来处理;即使可以按内幕交易行为查处,从全球经验看,由于调查取证难度很大,利用不合理的信息优势进行交易的机构投资者受到处罚的个案并不多见。由此可见,在完善市场监管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以目前国内的证券市场环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加以解决,但机构调研对于挖掘个股投资价值、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仍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不能因为有可能导致信息不对称而予以否定,更何况多数机构调研人员还是具有职业操守的。从根本上讲,要真正消除不合理的信息不对称,除了相关单位与人员加强自律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仍显得相当迫切,相关的监管措施及处罚措施也需要到位。只有这样,远离了内部信息的机构投资者才会变得更加成熟。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