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针对五大类贷款(房地产贷款、土地储备贷款、打捆贷款、高污染、高耗能等“两高一剩”行业贷款和委托贷款)的检查正在如疾风暴雨般扫过各商业银行。
“银监会检查的目的,是希望从商业银行的角度严把资金出口。 这种配合国家宏观政策的‘退烧剂’,短期内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有导向作用,对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是一种遏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张承惠认为。
然而,尽管“风声很紧”,一些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仍然继续向被重点监控的行业和企业发放贷款。而那些有融资需求的企业通过与银行的“紧密合作”或“自主融资创新”,也依然能够获得想要的“资金支持”。
监管效果“打折”背后
尽管央行、银监会等部门采取了种种措施进行调控,但统计数据中投资增长仍居高不下。8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二○○六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称,上半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2万亿元,同比增长29.8%,增幅比一季度加快2.1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加快4.4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后,实际增长28.8%,比上年同期加快5.5个百分点,比2004年上半年投资过热时加快8.4个百分点。“固定资产投资反弹压力依然很大,必须坚决遏制。”报告说。
此次银监会的动作被认为是金融行业自身对高风险行业贷款的一个自查。某商业银行贷款部门人士证实,此次以银监会牵头的五类贷款调查,8月初已经在该行进行过。检查内容包括该行相关行业的贷款余额、目前的发放状况等。调查的方式是分类调查,例如房地产行业分为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土地储备贷款。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一些过热行业集中地区和行业内人士对调控的效果表示了质疑。专门从事有色金属行业研究的北京安泰科信息公司人士认为,近几年,一些地方利用自己的原料、能源优势,发展“强势”工业,对当地经济发展促进很大,电解铝、钢铁等行业投资也是近几年才开始反弹的。“如果监管部门进行调控,中断资金供应,对地方和行业的负面影响都会很大。”
铝行业研究专家刘磊表示,随着国家调控政策的从严和行业竞争的加剧,电解铝厂“只有不断扩大生产线规模、更新技术水平,才是活下去的唯一‘途径’”。因此,一些地方企业纷纷提出扩产计划,河南省提出要确保铝生产第一省的规模,广西也提出了300万吨生产规模的目标。此外,铝生产线上马投资巨大,一般是分期建设,如果半路“下马”,损失严重,因此,“保证已开工项目继续建设下去,投资才能收回,这是银行、企业和地方政府‘三赢’的共同目标。”
今年以来,随着有色金属行情看涨,电解铝价格一度达到了2万元/吨以上,而同时氧化铝原料价格下降、电价的稳定,电解铝赢利空间非常具有诱惑力。某地方电解铝厂人士告诉记者,尽管他们的新建项目还未批复,但是,“8月份就要开工了,等建成了,也不至于让我们拆了吧。”这种“生米做成熟饭”的思路加上地方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监管策略,使得一些地方的电解铝企业得以不断改扩建,加大生产规模。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但问题在于,金融监管层压缩贷款的要求已经喊了数年,“钱从哪里来?”成为这些企业扩张的最大问题。
银行在这个时候“挺身而出”,钱不是问题。某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部门人士说,“能生存下来的房地产公司都是比较大的客户,也是银行希望长期合作的优质客户。你看看,北京哪里还有卖不出去的房子?我们希望和优质企业进行长期合作,而不是做‘一锤子买卖’。他们能不断找到新项目,我们也有机会继续合作。如果控制太紧,企业没钱拿到地,对银行也没有好处,找新的客户更麻烦。”因此,一些企业仍然可以在银行的默许下以种种变通方式获得贷款。
中国国际金融发展研究中心从事信贷风险研究的人士认为,虽然国家三令五申限制,但从一些地方的经济环境考虑,如果能源和原材料充足,电解铝厂、钢铁等这些被限制的行业依然是当地效益最好的行业。“甘肃、内蒙古、河南等省份的煤电资源都很充足,发展电解铝还是很有吸引力的,也是商业银行和地方政府都看好的。从商业银行的角度考虑,毕竟存贷利差是地方商业银行赢利的主要方式,选择效益好的行业贷款也是对银行利益的保证。”
事实上,企业只要和银行“处得好”,可以通过各种方法取得资金。例如,某电解铝生产线上马,可以通过其下属的诸如服务、非过热行业企业、部门,以其他名义获得数笔小额度贷款,然后汇总后投向新建、扩建项目,这叫“左兜放到右兜”;把小项目“打包”包装为较大的上规模新工艺的高新项目,达到贷款要求。而一些地方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甚至在地方行政的干涉下,支持了这些行业的贷款。“一期的贷款还没还呢,如果不支持扩建,企业被兼并了,原来的贷款都拿不回来了,只有支持他们做大做强,才能有还贷的保障。”这是商业银行一位人士的观点。
而企业方面的变相融资方式也在不断“创新”,这是商业银行所无法控制的。例如,房地产企业通过销售回笼资金之后,并不及时归还银行贷款,而是挪用到下一个开发项目中,模糊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与施工企业合作,以施工企业购买设备等名义进行贷款,然后施工企业再转借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合作,把3000万元开发款上报为6000万元,从而获得其他项目的开发资金等等。因为银行和企业之间有默契,监管层很难控制。
“针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我们有自己的考量体系。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下,在我们银行已经上市的情况下,银监会这种‘一刀切’的管理方式,股东能否长期支持,应该引起监管层重视。”前述某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部门人士表示了自己的看法。
张承惠认为,银监会的检查应该能起到“导向”作用,毕竟在现阶段,行政控制能力应该是有效的,商业银行不敢“迎风而上”。但这种临时的“退烧剂”毕竟只是短期作用,频繁使用可能会带来一些“慢性病”,例如,对于过热行业的限制效果如何?商业银行外资股东的反馈如何?这些问题需要积极应对。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