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双管齐下求解水库移民致贫难题
本报记者孙荣飞发自北京
7月1日起,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期限为完成搬迁之日算起20年;9月1日起,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将提高到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比现行规定上浮9倍。
近日,新华社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下称《意见》)和新修订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下称“新条例”)。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出面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征地补偿费上浮9倍
“现行条例规定的补偿补助标准偏低。”有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
新条例是对1991年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下称“现行条例”)一次全面修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条例将提高移民征地补偿标准,绝大部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今后都是统一按照16倍的标准进行补偿补助。
这个标准是1999年施行的《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上限,《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的上限应该为前三年平均值的16倍,下限也得要10倍。而在现行条例的规定中,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这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的上限是前三年平均值的7倍,下限是5倍。这意味着新旧条例相比,补偿标准上限相差了9倍。
对现行条例之弊,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深有感触。在他今年年初牵头的一份调查报告中指出,青海黄河河谷龙羊峡以下共计划修建大小梯级电站13座,目前建成和在建的水电站已经征用耕地1.42万亩,还有林地、草场、果园、宅基地等,涉及的各族农牧民8800人。由于国家补偿很少,黄河上游青海河谷的水电开发不但没有富了当地群众,反而加重了当地贫困。后期扶持20年每人每年600元
为切实转变“重工程、轻移民”和“重搬迁、轻安置”的观念,《意见》改变过去只针对中央直属水库移民或只针对水电移民的扶持政策,将后期扶持范围扩大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同时《意见》设定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个标准由中央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自行确定其他标准,以免造成新的不平衡。为避免扶持期限长短不一,意见还详细制定了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 2006 年7 月1 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提升扶持标准,对资金缺口予以补充成为关键。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需要筹集两笔资金,除项目扶持资金外,另一笔是后期扶持资金,而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每年约需筹集后期扶持资金130多亿元。对此,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后期扶持资金主要通过在全国范围内提高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据测算,全国31个省(区、市)平均电价每千瓦时涨价6.2厘钱。各地今年6月30日出台的电价调整方案已包括了这6.2厘钱的后期扶持基金。”补偿之不足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郑易生研究员提出另外看法,认为,目前许多地方的“补偿”是以有形的财产(土地、房屋、树木、设施等)和搬迁重建中的有形物耗为基础计算的。但“补偿”没有考虑这些“无形”的损失:已与环境相适应移民的劳动力资本的损失、文化技能与经营资本损失、社会网络损失等;也没有考虑潜在机会的损失(即机会成本),如旅游业、矿产业、林业等发展的大好前景。
国土资源部一位官员也对目前补偿标准的确定办法提出了一些看法。该官员认为,目前采用的是年产值乘以倍数的办法,即土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乘以一定幅度的倍数,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掌握。理由一是难以确定三年中的作物种植变化,二是作物产量的调查和统计困难,三是作物的价格随市场波动。为此,该官员建议,改变目前按年产值乘以倍数的办法,采用按评估价或者市场价予以补偿的办法。同时鉴于征地移民问题不仅仅只涉及经济补偿,他还呼吁制定专门的《移民法》或《非自愿移民法》。 (责任编辑:孙可嘉) |